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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法律”的区别与民法解释(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争,都承认法律有良、恶之分,其良、恶都基于某种道德标准或正义的价值标准,其区别在于恶法是否应有法的效力。恶法亦法,主张恶法也有法律效力,必须贯彻执行,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恶法非法,不承认恶法有法的效力,主张不予执行,以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发展。执行恶法果真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吗?从根本上说,法律的权威靠其道德性加以维护,实施不道德的法律维护的只能是一种专制、蛮横和不讲道理,而最终必然导致比这种法律消亡更为严重的后果。秦的严刑酷法,不可谓不恶,实施的后果导致秦的早亡,历史上凡法西斯暴政,均寿命不长,其法律失去人心,最终也没有权威可言。实施恶法,无益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并将失去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不实施恶法,通过司法、执法防线避免发生不正义的后果,为维护民主、公正的法治社会所需。

  主张恶法亦法的近世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奥斯丁认为,法律与道德虽有联系,但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24] 恶法作为主权者的命令,同样具有强制性,而自然法或理性法是不确定的。不错,恶法依靠其邪恶的政权会得到实施,就如同坏人实施犯罪一样,我们讨论的问题是一个民主的政权如何对待以往坏政府的法律或如何对待自己制定的不好的法律,至于法存在于社会之中,需要人们去发现,立法是对法的发现,将法确定化,适用法律的解释则是法发现的延续,是将法更进一步的确定化。我们不承认神法,但我们必须承认有一个存在于社会中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佳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法,法的解释就是发现这种规范的工作,解释学的任务就是为发现这种规范提供科学的方法,解释就是对法加以确定的工作。

  四

  那么,应如何根据“法”与“法律”的区别对民法进行解释呢?我认为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对现行法律进行合法性审查。现行法律,特别是刚刚实施不久的法律,基本上是符合社会实际的甚至是制定得比较好的法律,对此进行合法性审查比较容易,即对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条款都可以肯定其正确性。但,也有些刚刚实施的法律、法规,个别条款是不正确的,即不具有合法性。如前不久武汉市、沈阳市等出台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处理机动车事故的规章,其相关条文规定,对在公共道路上违章行进的自然人,发生撞人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及驾驶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一个违法性条款,法官就不能依此作为判案的依据。因为行人即使违章,机动车一方也应控制机动车的危险,尽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违章行人,只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亦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对违章行人撞了白撞的道理。这就是社会中的法,违背这一法则的法律就不具有合法性,由此,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有些法律,由于实施日久,由于社会的变动,已经死去,已被新的法规则取代,也不具有合法性。如民法通则规定的计划原则,在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面对许多应由市场调整的财产关系,这一原则就不具有合法性,为无效条款。实际上这一原则随着市场调整范围的扩大早已逐渐失去意义。还有与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相关的违约金的规定,虽然违约当支付法定或约定的违约金,但如轻微违约(如送货就晚了一小时或一天),没有造成对方的损失或损失甚小,是否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就有一个公平的问题。解决问题首要的规则就是公平,违背公平的像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在有些情况下机械适用就不具有合法性。这是已被统一合同法纠正的错误。

  (二)结合特殊案情对法律应否适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的规定是针对一般情况的,遇有特殊情况,应否适用一般性规定的法律,即对法律进行解释,也应该以处理问题的应有规则——法为依据。如原告谢方利(女,20岁)于1997年1月29日在连云港市未通过正常检票口进入新浦火车站,当228次列车尚未停稳时,由于部分旅客随车跑动、拥挤,将其挤下站台,被火车轧伤,致左上肢、左下肢、右下肢截断,造成一级伤残。对住院治疗费用、安装假肢费用全额赔偿,双方无争议。对是依据《铁路法》支付保险金还是按《民法通则》支付未来生活费赔偿,原被告各持己见。《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将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规定为“自旅客经检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其保险赔偿数额最高为人民币4万元。被告同意治疗费、安装假肢费不应包括在4万元中,仅对残废赔偿适用铁路法。原告认为因其未经检票进站,不适用铁路法而应依民法通则计算余生的损失赔偿。此案究应如何赔偿,颇值研究,本文不予探讨,但经检票进站与未经检票进站是否应适用铁路法,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是说铁路法只能根据一般情况,即经检票进站到终点出站,做出保险赔偿责任期间的规定,不可能对未经检票的特殊情况做出规定,而出现后种情况,解决问题的应有规则自然是未经剪票进站也应适用铁路法责任期间的规定(这就是法),依此将铁路法的规定作扩大解释,从逻辑上说,也是当然的解释。[25]可见,法也是对法律做出各种适用解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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