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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若干前沿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一 司法改革的进程和存在的问题

  中国进行司法改革,应该说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伴随着经济的改革提出来的。最初是从审判方式改革引发出来的,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颁布了关于一系列关于审判方式方面的改革试行意见,到涉及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例如说免于起诉问题,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问题。在九十年代初期基本上是围绕着这些具体问题,到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这是对前一个时期的刑事司法改革方面的一个总结,也是确立我国新的诉讼模式的一个标志。从96年开始,我国刑事诉讼中改变了过去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确立了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模式。这个变化可以讲我们检察机关应该是感受很深的,特别是起诉部门的同志。过去我们起诉部门的同志们在法庭很轻松,很超然,读读起诉书、公诉词就行了。我就知道有人在一个庭读完起诉书,跟审判长商量好,又到另一个庭读起诉书,回来后再读公诉词。现在行吗?现在很紧张了,得举证、得辩论。这就是重大得转变,当然这种转变现在看来还有很多很多的问题。只能说框架是搭起来了,但很多很多的保障机制、配套措施都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现实中很多还表现为原来的职权主义的方式,还有点穿新鞋走老路的味道。到2000年,这个时期的司法改革由具体的个别的问题、个别的诉讼制度、诉讼方式转向了对总的方式、思路上,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五年纲要。在此期间出现的主诉检察官、审判长选任制,还有我们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干部竟聘、竟岗方面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改变,以及到我们服饰的改变,检察官不再穿军警式的制服了,法官改成法袍了,等等。那么我们回过头来看一看,这几年的改革,我们不能说没有成绩,但绝对不能说成绩很大,我们的评价并不是很高。这里面在我看来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是,司法改革究竟是工作方式、手段上的改革,还是应该是体制上、制度上的改革?因为从这几年改革的实践情况来看,我们发现,我们所推行的一些改革的举措实际上仅仅是司法机关内部工作机构的调整,如把批捕厅改为侦查监督厅,把经济庭改成民二庭,建立立案庭等等,这些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改革,绝不是这种意义上的改革,它应该是理顺体制,完善制度。要改革现有不合理的阻碍司法公正与效率实现的旧体制模式,建立起一种权力配置合理、富有活力的司法构架。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的改革还是皮毛,远远没有涉及到深层次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赖不了我们司法机关。司法改革怎么推进,涉及到我们政治体制、国家体制改革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要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报告中已经说了,接下来就是做了,但是做一不能涉及到体制问题,二不能违背法律,所以搞来搞去就成了今天这个局面。在我看来我们真正称得上司法改革得只有一件事,就是去年低全国人大修改了“两官”法,统一了司法考试。这一制度得建立,确立了我们国家得“法共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得准入制度,从入口上把住了关,真正把法律这种职业作为一种特殊得职业来对待,这样一种制度的建立,确实是影响深远。从这个段时间开始,全国得法院、检察院得院长、检察长在换届,我听说很多地方都是法院、检察院内部的人在任职,而不是原来那样,地委书记干到头了,到法院、检察院去。这才是真正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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