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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若干前沿问题(6)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我们来进一步探讨为什么程序应当优先。我讲几点想法:

  第一,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我刚才已经谈到实体公正的最终结果的形成,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程序,公正合理的程序才能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结果要依赖于程序,结果的公正性要受到程序公正性的制约。例如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的质证,怎么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即使他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也必须经过这样的程序,没有这样的程序直接定案,就是错误。例如实践中很多法官对鉴定的结论不审查;或对法院自己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审查,只审查当当事人双方的;甚至用法院的鉴定结论来否定公安部门、检察机关的结论。我说这就是一种不公正,程序的不公正。

  第二,程序公正的本身就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会所反映的公正问题,可能还是程序公正问题。2000年全国高院系统复查案件,共441万件,实体错误的12045件,站0×27%,超审限、违反程序等的有85×86%,这就说明实体错误的占少数,大部分是程序上的毛病。所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从程序上抓,就抓对了方向。

  第三,实体不公正可以救济,可以纠正,而程序不公正在许多情况下是不能救济和不能纠正的。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就是说一审判错了,还有上诉纠正的机会,二审有错了,还有再审救济的机会,总是可以解决的。但是程序错了有时候是无法纠正的。例如超期羁押问题,就一个轻伤害案件,本来可以判一年,现在把犯罪嫌疑人关了两、三年。最近一个律师给我讲,他的当事人是1989年的案件,现在还关着没判。没法救济!这种程序的权利一旦遭到侵犯,无法挽回。从这一点上讲,就更应该重视程序上的问题。

  第四,程序公正本身就可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很多情况下,程序手段可以起到实体手段无法起到的作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分蛋糕的例子,说是母亲过生日买了个蛋糕,怎么切都不一样大,最后怎么办呢?一个切,另一个先挑,这时两个都没有意见了,切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把它切到最公平的状态,而不切的可以先挑,也没问题了。这说明什么?不是!这就是程序起了作用,这就是程序的独立价值所在。所以程序的价值不仅仅是一种工具的价值,它具有自身的价值。这种自身的价值就包含了公正的因素在内。而且我要特别强调的是,诉讼法里公正价值常常制约着实体公正的实现。诉讼活动是一种认识过程,但不仅仅是认识活动,它要受到诉讼价值、诉讼规则的制约,这些价值、规则往往会对实体公正价值的实现起作用。例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无罪,但很多情况下这个人事实上是有罪的,而侦查人员无能,不能取得证据,但是能判有罪吗?不能。这不是阻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吗?再如非法规则排除问题。例如纪检双规的,基本上没有规错的,但是能把这个笔录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能。侦查人员的逼供的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能。这些可能就是真实的。但是就是不能用。还有无罪推定。为什么要无罪推定?过去我们理解不了。有罪推定是片面的,难道无罪推定不是片面的?为什么不能强调实事求是?其实有罪、无罪推定都是指怎么对待公民正当权利的问题。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程序公正也应当是优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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