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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变迁与改革(11)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在维持法院现有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收支两条线制度进行充实与完善,实施起来组织成本较小,阻力较小,但有赖于更深层次改革的支撑。

  2、变革型改革思路

  变革型改革思路是以法院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预算、决定型转变为法院独立预算型的变革为前提的。法院独立预算型法院财政体制是指法院独立对法院的收支作出预算,报同级人大审议,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同级财政执行的财政运行机制。

  (1)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财政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最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最高法院按照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2)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省级人大通过的省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省高法院按照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本省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法院独立预算的法院财政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能使法院财政实现真正意义

  上的独立,进而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能够统一保障法院必须的业务经费开支,从而避免法院因经费不足而通过不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方式来侵害当事人的利益。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收统支方案相比较,前者更为彻底也更为理想,后者更为现实。就当下的实际状况而言,实施两个方案中任何一个都存在的共同的制度制约和操作难点。需要现有财政体制实现宪政意义上的调整,因此涉及的部门多,关系复杂,需要投入较大的组织成本、技术成本、信息成本;需要强化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核及预算执行监督职能;需要法院内部财务部门的职能转化,由现在的领拨、管理为主的职能向预算、管理为主的职能转变,同时要强化法院内部的财务审计。

  四、小结

  诉讼收费制度是关系到国民接近司法的程度,关系到法院运行的经费保障的重要制度。它以诉讼费用征收制度为中心,涵盖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既涉及到诉讼费用征收中的费用种类、计征方法以及相关司法政策的调整,也涉及到法院财政运行机制的合理化问题。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是一个实现诉讼费用征收制度、诉讼费用管理制度乃至整个法院财政运行机制各自完善、相互配合的复合的制度良性化运作的过程。本稿从既要促进国民接近司法,又要保障法院独立运营的财政基础的基本理路出发,探索了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与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一般原理,并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从司法独立的高度提出改革的思路,以期对我国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有所助益和推动。

  参考文献:

  [i] 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18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第280—281页,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综观世界各国的诉讼收费制度,实行无偿主义的有法国和西班牙诸国,其依据是,法律既禁止私人自力救济,显系认为保护私权为国家的责任,因此裁判费用应由国家来负担,而不再向诉讼当事人收取。参见钟凤玲:《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比较法研究》,第3、4期。根据王亚新教授的考察和理解,在特定时期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一种相当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与法国、西班牙等国诉讼无偿主义制度的立法初衷或者“路径依赖”是不同的。我国之所以要实行一种相当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且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段上维持这种作法,取决于很多历史的、社会的条件。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民事诉讼基本宗旨在于通过解决纠纷来防止矛盾激化以维护社会治安。在对民事诉讼这种“刑事性”的理解下,民事审判所发挥的外部性效果在本质上与刑事审判并无二致。与刑事审判在今天依然实行完全的公共负担原则一样,当时的民事审判采取公共负担的作法也是顺理成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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