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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变迁与改革(1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ii] 柏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重要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

  [iii] 1、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得到批准,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已作降低,没有发生违反规定越权新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罚款决定,无乱罚款行为。做到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3、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和罚款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无自行印制票据(或无票据)行为;4、按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无截留、坐支、私分等行为;5、罚没物品的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无占用、私分或低价变卖罚没物品行为;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诉讼费,无乱支、滥用诉讼费行为;7、单位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账户符合规定,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账户已全部撤销,无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问题;8、按规定期限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9、本单位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方面制定了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加强管理和监督方面采取了得力措施;10、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能够及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iv] 1、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脱钩。2、在核定部门或单位预算时,对编制内人员经费优先保证;对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3、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申请、拨款,在预算核定数额内,及时审核拨付,无拖延行为。4、按规定印制(监制)票据,发放及时,按规定委托罚款缴纳代收机构。5、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情况。

  [v]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 1、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2、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3、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4、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 5、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6、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7、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vi] 基本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vii] 项目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viii]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ix]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里的经典范例之一,讲的是两个嫌疑犯作案后被警察抓住,分别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审讯。警察告诉他们:如果两人都坦白,各判刑8年;如果两个人都抵赖,各判1年;如果其中一人坦白另一人抵赖,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刑10年。这里,每个囚徒都有两种战略:坦白或抵赖。结果是,每个人都选择坦白,各判刑8年。 两个决策主体最理想的结果和各自最佳的选择结果之所以脱节,是因为在无法传递信息、进行沟通和协商的情境下,他们能且只能作出使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决策。

  [x] 2001年7月至10月政府为筹集区区几十亿社会保障资金而减持国有股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破坏给我们带来“诺斯悖论”的感性认识。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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