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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理念的表达与实践(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3、破产程序是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

    破产程序起因于债务人清偿不能的特定事实,由于多数债权人在债务人有限的财产上发生竞合,为防止债务人厚此薄彼、个别清偿,或者债权人竟相诉讼与执行,有必要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进行彻底清算,以协调各利害关系人相互间的利益冲突,公平分配属于稀缺资源的破产财产。因此,破产程序的核心价值就是集体受偿,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为实现这一理念,破产法在赋予法院主导和监督程序进行的权力同时,确立了债权人自治与管理人独立从事管理和清算事项两项原则,并建立债权人会议及其委员会与财产管理人等专门机构,赋予相应职权,协同法院推进程序进行。

    (二)破产审判中的司法公正理念

    司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以裁判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然而,司法权又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它的作用是在不同的社会主体间作出裁决,为社会服务。因此,在司法权中,社会属性多于国家属性。以这种社会主义的司法观定位,司法权的行使与改革就应当回应社会的需要,司法公正的评价或者说裁判结果正当性的获得就应当源自交涉、说理,而非强制,对审判行为的监督也应当更多地依赖于社会而不是其它国家权力的强化。

    破产程序中,审判权与破产关系人的诉讼权利相互交涉、协同共进的特点更为明显。因为破产法所调整的利益关系既来自债务人的内部(如劳动关系、投资关系),也包括外部(如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既涵盖私法,又涉及公法(如税收、海关监管)。平衡各种利益并公平地加以保护,本来就是破产制度产生的原因,也是破产制度存在的价值体现与发展动力。前述破产程序体现民事程序“最高层次的集约状态”的特征,正是民事程序为实现破产制度公平清偿理念进行调整的结果。由此可见,公正清偿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司法公正则是实现这一要求的重要途径与保证。只有深刻领会制度设计与规范文本所蕴涵的公正理念,并以公正理念塑造审判行为,才能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中高屋建瓴,把握主动,保障审判结果的正当性并树立司法权威。基于破产程序的特点,司法公正至少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判权应受制约;二是加强对其他程序主体的权利保障。

    1、审判权应受制约

    破产程序是司法审判程序,因此,法院的主要职责是主导并推进程序进行,确保公平清偿。但为了使法院能够专注审判职能并使债务人财产得到妥善清理,从而实现破产清偿的最大化,需要将破产事务的管理职能赋予专职机构。为保障管理人的独立地位,管理人执行职务时,法院除予以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外,不能随意干涉。另一方面,破产法通过确立债权人自治原则,赋予了债权人对有关实体权利的决策权和破产财产管理的监督权,由此对审判权和破产财产管理权形成制约。上述程序权力安排,反映了现代经济生活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以及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相互协调、沟通和配合的发展趋势6.为适应这一趋势,审判权的行使就应当持守自己的界限,不得随意干预债权人会议或管理人的职权。

    2、加强程序保障

    基于程序保障对司法公信度所具有的重要作用,程序保障问题已被广泛关注。所谓程序保障,是指“诉讼中充分给予双方当事者对等的攻击防御机会,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和在实际的制度运作中遵守这样的程序要求”7.破产程序由于不适用普通民事诉讼中诸如当事人对等辩论等内容,所以在保障方面不如诉讼优厚。但基于破产事件在当前社会中的重要影响,又必须加强程序保障,以使各利害关系人有充分机会参与法院审理的过程,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对最终形成的裁判结果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消弭其对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对此,可借鉴“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论”的理论,在破产审判的不同程序阶段中交错适用言词主义与书面主义8,对所有事关重大的裁定程序引入言词辩论,通过程序公开,确保破产关系人对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的全面了解和监督,由此保障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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