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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理念的表达与实践(7)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已经系属诉讼的以被申请破产的当事人为债务人的其它民事诉讼应予终结(除案件中存在其他连带责任人情况外);破产程序启动后产生的纠纷一般在破产程序之中解决。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债务人所涉诉讼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承受了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后,由其决定是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还是继续诉讼。因为,破产程序解决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就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向多数债权人公平清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必须首先经过诉讼程序解决后,才能通过破产程序受偿。第二种情况,规定以裁定形式处理实体法律纠纷,实际也是将有关民事实体权利的争议将纳入破产程序,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而且辩论、质证、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也得不到保障。新破产法草案针对以上问题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进行。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财产或债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廓清了破产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的界限,纠正了现行法律的矛盾。

    五、结语

    撰写本文过程中,发生两则与破产法律制度有关的新闻:一则是新破产法草案历经三届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规划,终于“破蚕而出”;另一则是欧盟以我国“破产法对所有企业不能一视同仁”、“破产法执行的过程令人担忧”等“技术性标准”拒绝了我国政府关于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申请。破产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破产实践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对破产审判而言,树立并实践司法公正理念,明晰审判权的界限和运行方式,规范审判行为,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还是一个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课题。

    注释

    1 景汉朝、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载江平、陈桂明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至58页。

    2  新华社北京2004年6月21日电

    3  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4 陈荣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页

    5(日)三月章:《诉讼法与实体法——从实践问题提起》,刘荣军译,载《外国法研究译评》1999年第3期。

    6  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7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8 邱联恭:《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之交错适用》,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台北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435页。

    9 单国军:《审判权力与诉讼权利各种设置新论》,载曹建明主编:《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

    1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终结报告》,载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总第5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至77页。

    11 典型报道如《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4日《中江丝绸公司假破产案被查处》、2002年1月16日《破产咋就甩不开两腿泥》。

    12 石静遐:《我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实例分析》,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13 李国光、奚晓明、曹士兵:《正确理解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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