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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泉参拜判决看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附随性(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3         首先界定参拜是公行为,然后判决参拜行为违宪

  福冈地方法院、大阪高院的二次审理属于此类型。以大阪高院第二次审理为例:

  (1)大阪高院第二次审理判决“使用公车并有秘书随从;是对公共许诺的兑现;小泉并没有明言是私人行为,没有否认是职务行为;参拜是内阁总理大臣的职务行为”“三年来一年一度的参拜,表明实施参拜的坚强意志;从意识上,国家仅仅跟靖国神社间具有特别的关系,会给一般人造成,国家对靖国神社进行特别支持的印象,导致参拜者的增多与网站点击率的激增。”并且,针对参拜效果,法院判决道“是对特定宗教的助长与促进,对照我国的社会、文化条件,超出了相当的限度。”是宪法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宗教活动。

  (三)对判决的总结

  判决的焦点有二:一是对参拜行为性质的界定,二是对该参拜行为是否违宪的界定。

  1、  第一个焦点:

  根据对参拜性质的界定标准,分为“公参拜”“私参拜”“是公是私不加判断”三种情况:因为如果小泉的参拜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根据该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就可能违反宪法20条第3款,可能被法院判为违宪。在日本历史上就靖国参拜判为违宪的有:1971年名古屋高院津地镇祭诉讼违宪判决;1991年1月仙台高院对岩手靖国居民诉讼的违宪判决;1992年2月福冈高院在中曾根公式参拜九州违宪诉讼中判决“如果继续参拜将违宪”;1992年7月,大阪高院中曾根公式参拜关西违宪诉讼中判决存在“违宪的嫌疑”1997年爱媛玉串料诉讼最高院的违宪判决。

  2、  第二个焦点:

  根据是否进行了宪法判断这一标准,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因循最高院的宪法判例“法院没有权限在与具体案件相分离的情况下,对法律、命令等进行是否合宪的判决。”有9件未进行宪法判断;第二类,去年4月的福冈地方法院与今年9月的大阪高院(第二次判决),沿用津地镇祭和爱媛玉串料诉讼中最高院判决中的“目的、效果”[2]判断基准,判决小泉参拜违宪。

  那么,导致 11个判决3大类型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那就是日本违宪审查制的性质―――附随性。

  [注释]

  [1]分别于2001年8月13日、2002年4月21日、2003年1月14日,2004年1月1日、2005年10月17日,进行了参拜。

  [2]判断国家与宗教的关系时,关注国家行为的目的(宗教性还是习俗性)与效果(是助长还是压制了某特定宗教)根据社会通行的理念,如果没有超越政教分离原则,则肯认之的一种法律论。现在有关政教分离的裁判多根据这一基准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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