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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泉参拜判决看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附随性(5)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那么这里所谓的“事件性”(争讼性)是什么呢?

  (二)“事件性”的构成要件

  因为日本是“附随性”违宪审查体制,所以有必要首先明确界定与事件性相关的“司法权”的概念。虽然司法权的概念随国家与时代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历史性,但日本宪法下的司法权是指“对具体的事件、争讼或者说具有‘事件性’的纷争,通过适用法律,裁定争讼、解决纠纷的国家权能”[7],所以司法权不是能解决所有纠纷的。在日本三权分立的体制下,立法权与行政权相对峙,司法权却要保持其独特性。作为结论这种独特性是指作为公平的第三者的法官,根据当事人的举证与辩论,进行的一种纯理性的参加及决定过程。这种构架模式需要两方的互动:一是陷入具体纷争的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行争论,这是前提;二是公平的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争讼,根据法律作出能对当时人产生拘束力的法原理性决定。以上要素就是所谓的“事件性”,在日本就是《法院法》第3条规定的“法律上的争讼”。这也是司法权的本质要素。因为司法权具有天生的被动性,“事件性”是启动司法权的根本前提。

  那么事件性的要件是什么呢?

  日本宪法上没有就该问题做过明确列举。学界曾经一度争论“事件性的要件”,判例给了我们明确的回答。

  (1)因为教育敕语违反宪法98条第1款[8]的“敕诏”,众议院、参议院请求确认教育敕语违宪无效的最高院判决中,沿用警察预备队违宪判决“仅仅限于特定的当事人间存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纷争时,按我国现行的裁判制度,才对其加以裁判”,然后援引《法院法》第3条“所谓法律上的争讼是指,与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的纷争,并且是能够通过适用法律得以终局性解决的纷争”[9];(2)村议会预算决议无效确认请求事件,本案的核心是提起村议会预算决议无效的确认请求是否适当,最终最高院判决道“《法院法》第3条所说的”法律上的争讼“,是指通过适用法律得以解决的当事人间权利义务有关的纷争”;[10](3)“板佛坛”事件(板まんだら事件)中,修建放置“板まんだら”的本堂时,创价会学员对之捐了款,后来得知“板まんだら”是赝品后,请求返还捐款之案件。最高院在判决中“即使是有关具体权利义务的纷争,不能通过适用法律得以解决的话,也不能成为审判的对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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