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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中国财政民主(7)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无疑是国家针对股市过热和投机性交易进行宏观调控的体现。对金融市场的规范,通过税收安排无疑是既最小程度伤害金融市场的自由流通,同时也能实现宏观调控和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无疑也应当遵循法治的安排,实现民主。

  在被称为“半夜鸡叫”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中,民主化和法治化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政策出台前一周证券市场就有上调证券印花税的传言,财政部有关人员随后辟谣,但4个工作日后却突然宣布上调印花税。 且不论该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前后不一的做法首先有损政府的公信力。其次,税率作为基本税收要素,无论是财政民主还是税收法定,都对其制定主体有着严格的要求。同时,即使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问题属于《立法法》第9条规定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形,那么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印花税的行为也不属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情形。最后,该决定以财政部名义颁布,还涉及到国务院转授权合法性的考量。因此,无论从主体资格,还是从立法程序,调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财政决策都存在较大的民主缺失。

  印花税率的上调反映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加强,体现了稳中偏紧的财政政策取向。而随着央行加息的货币政策的不断调整,在利息税方面的财政政策调整又成为各界关注的重点。一方面体现了多元化市场调控手段,另一方面从财政民主的评判视角来看,也是一件值得探讨的事件。

  1999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明确规定利息所得适用20%税率,同年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具体的征收办法。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后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了减征利息税的决定,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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