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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中国财政民主(8)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利息税开征8年以来,累计征收2000多亿元,虽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较为稳定的来源,但所占比例相当有限。 而减税对广大纳税人而言,无疑带来积极效应。从调整的全过程看,不仅实现了实质正义,而且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实现了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

  (三)财政权限纵向配置的偏差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财政关系,财政权限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恰当划分,既是对中央政府的制约,也是对地方政府的制约。而我国长期以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责的不清晰,以及协调与争议解决机制的缺乏,使得财政分权的制约功能丧失,最终导致财政风险加大 .

  在我国,财政分权领域主要是通过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相关的规定予以调整,实行的是一种行政主导的模式,尚没有一部法律调整财政分权领域的事项。 即使是在行政主导的调整模式下,也很少通过制定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调整,而是通过制定各种“通知”、“办法”、“决定”等文件形式予以调整。目前我国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划分的主要法律规范为1993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该决定的位阶仅仅是国务院的文件,并非真正意义上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行政法规。由于宪法、法律层次调整的缺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长期缺席和实践中具体运作的不规范,是我国财政分权领域宪政视角缺失的突出体现。由此引发了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安排上存在着较大的变动性,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例,1997年将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分享比例由原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调整为中央分享80%,地方分享20%,后又调整为中央分享88%,地方分享12%。自2000年10月1日起,又将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分享91%,地方分享9%,并将分三年把分享比例调整到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即2000年中央分享91%、地方分享9%;2001年中央分享94%、地方分享6%;从2002年起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其中,2000年的分享比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而这种不确定的财政关系安排使得地方对于本级财政收入安排的丧失了主动性。

  从财政关系的安排上看,政府间财政收支的不匹配则成为财政民主缺失的另一问题。一方面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划分不够到位,另一方面我国的财政收益权和财政立法权又主要集中在中央,而政府间转移支付均等化程度又较低,实际上使得我国的纵向财政关系处于失衡的状态,带来了民主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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