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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合宪性审查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权力关系网的拓扑与制度变迁的博弈

  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

  ——黑格尔

  一、 引言

  在中国宪政发展史上,2002年12月也许将被理解为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这个月初召开的纪念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使加强合宪性监督和宪法解释以及审查、纠正违宪现象等新思维、新表述正式取得了主流话语权。到月末,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开会以集体学习宪法为主题,显示“维护宪法尊严”的提法并非一时的心血来潮、应景之辞,而是新时代的施政纲领,是高层权力实施作茧自缚式法治化、合理化的肇始,是被提上政治议事日程的重大课题之一。以此为背景,法学界以及社会各方面都对尽早建立合宪性审查的制度以及宪政体系产生了特别殷切的期待 [1] .

  到2003年4月下旬,恰巧有两个涉及宪法规范的典型实例为试行合宪性审查提供了非常适当的契机。一是有关部门隐瞒非典型肺炎(SARS)的疫情从而使民众生存权在客观上受到严重威胁和侵害的事件,包含着知情权、采访和报道的自由、行政问责制、特别权力对人权的影响等一系列宪法性问题。二是被公安人员无理限制人身自由的青年设计师孙志刚在收容遣送设施里惨遭殴打致死的案件,包含着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迁徙自由、行政措施与人权保障、公正程序原则、地方政府规章的罚则制定权、特别权力对人权的影响、处理平等与合理差异之间关系的标准等一系列宪法性问题。这两个典型实例都鬼使神差地把中国式生存权的观念与现代市民社会自由权的观念、把立宪正义(constitutional justice)的超验之维与舆论公正的共感世界结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2] ,为中国克服文化传统的障碍而发展宪政的价值基础提供了可遇不可求的关键性支点。

  相比较而言,孙志刚案中涉及的各种制度(警察、身份证、城市治理、社会救助、对流窜性犯罪的刑侦)的改革虽然更复杂艰巨,操作起来更需要时日和统筹兼顾的仔细安排,但由于责任的所在、问题的根源都比较容易确定,在公开报道后又激起了极大的民愤、不得不认真对待,何况城乡分治格局早就难以为继,恢复关于移居权的宪法条款也已经水到渠成,所以结果是这个事件自然而然地成了制度变迁的主要突破口 [3] .在非典型肺炎的疫情趋缓之后的5月14日,毕业于北京大学的法学博士俞江、腾彪、许志永以孙志刚案为原由,根据现行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采取公民上书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审查1982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符合宪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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