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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10)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但即使当政府做出如此决定之后,最终还应对行为的效果做出诚实的公开的评判,这将是政府从实践中学习进步的基础。

  跟前面部分的论述一样,对“弱化政府信赖程度”和“作为团队的政府”等的担忧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它们常常被夸大其辞,走的太远。前述在职官员的保密激励使得机构领导人常常倾向于调用这些论说,将此作为保守秘密的理由。

  在公共领域中,每个人都要对我们的公共话语与私人话语加以权衡,特别警惕过度保守秘密倾向的出现。而我自己对民主过程的信任,使得自己深信应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范围,这并不会象有人所宣称的那样有太多削弱政府机构权威的风险。我的前任罗纳德?里根总统的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Martin Feldstein先生,对巨大财政赤字增长的后果作了如实的讨论,尽管他并没有能成功的改变政策,但他在公意形成中起了重要的作用,这最终导致了1990年代的赤字减少。我相信这样开放的讨论最终将增加公众对民主过程和制度的信赖程度。

  8 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

  我已对提高政府透明度开作了不厌其烦的论述。透明度的提高是如何实现的?同时我也试着说明了政府存在强烈的保密激励。保密的激励是如此巨大,常常足以打消出台信息公开规章的念头。如果要求正式会议必须公开,那么所有决定就有可能在非正式会议上做出;如果要求书面资料必须公开,那么政府就存在尽量少留下书面资料纪录的激励。正是由于这些限制,所以必须对建设公开文化予以重视。其假定就在于公众应了解并参与所有集体行动。我们必须确立公开的理念,坚信公共机关官员所拥有的信息都为公众“所有”,将其用于私人目的,无异于对公共财产的偷窃。

  信息公开存在少数情况的例外,但对这些例外的范围应予以高度限制,对例外范围作尽可能狭窄的界定。信息公开例外范围的确定应交付公众讨论。

  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公开法,建立了公众知情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原则上,这部法律保障任何公众都能获得公共领域的任何信息,规定了基于隐私的狭窄的例外情形。但这样的立法只能说是部分成功的,除非拥有对公开的切实保障。政府官员会小心翼翼的写下记录,同时还是存在“嘴对耳”(mouth-to-ear)的秘密,确切的说他们还是不情愿将重要信息向公众公开。

  保密的一个强烈激励在于为利益集团的运作披上遮蔽的外衣(包括那些被影响的)。对选举中捐助的公开是非常有意义的,这至少使得选民更加敏感,对诸如烟草捐助改变立法结果之类的事情予以警觉。但我必须承认尽管美国对信息公开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利益集团似乎还有相当的运作空间,某些情况下甚至比没出台这些规定还要糟。

  在信息公开行动中,新闻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有时新闻界也是“保密阴谋”(conspiracy of secrecy)的核心部分。新闻界必须承诺自身运作的公开。但期望他们将其政府内部的信息秘密来源,或发布相关信息特权都公开,是不太可能做到的。但对新闻报道机制应予以更多的报道。

  同时非政府组织在帮助建设行政公开文化,制约政府官员保密倾向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9 结语

  长期以来大赦国际一直在致力于确保所有的政府都能对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在人格尊严方面,它发出了世界上最强有力的声音。公开透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重要机制之一,在保密的外衣之下,个人权利经常性的被侵犯。

  长期以来我一直关注人权和人格尊严问题,用富兰克林?西奥多?罗斯福的话说,要有“免于饥饿”(freedom from hunger)的权利。当一个人看到他的孩子因饥饿而死或他/她的女儿仅仅为了生存而卖淫时,是谈不上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的。毫无疑问的政府的决定与基本人权的保障之间有着复杂的关联。这些决定应公开做出,并得到被影响者的开放式积极参与。我深信公开和参与无疑将影响做出决策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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