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4)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所以在此需要重申的是,公开是公共治道的必备要素。Albert Hirschman将退出和发言(exit and voice)作为规范机构组织的两种机制装置。[13]而对于公共组织而言,通常并不适用退出机制,更多的还是依靠发言机制。在私人化的市场领域,一个公司如何运作组织,是否保守相关秘密,并没有太大区别,作为消费者,他不会去关心公司如何组织生产如何运作,他只会去关心你生产的产品是否物美价廉。对于企业本身而言,他常常缺乏披露所有产品品质信息的必要激励,所以政府常常对其给予来自外部的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约束,[14]比如要求企业广告必须真实,企业借贷融资时必须披露相应信息,并服从反欺诈法律的有关规定。但总体上讲,企业的运作依然主要是依赖包括信誉机制在内的市场机制起作用。

  但很多时候公共组织并不受同样的市场机制所调整,它主要通过对政策议题的讨论机制来实现政府治道的良好绩效。因为在政府部门对许多领域的事务都实行了垄断,在这种情况下退出机制就不再起作用。打个比方说,如果一个社区里只有一个医生,却有许多病人,这时候如果医生的处方不能治好病人的病,医生往往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试图将此归咎于病人的责任,指责病人没有按照医嘱正确服药。但是当有不止一个医生,存在竞争的情况下,一切都大相径庭,这时即使是因为病人没有遵照医嘱服药,而导致治疗效果不佳,病人依然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医生,医生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病人通过“退出”机制去接受其他医生的诊疗。当只有一个医生存在的时候,垄断出现了,他会尽量控制信息的导向,他会发布有关信息来告诉病人我的诊疗方案是正确的(即使无效,因为安慰剂效果病人也往往感觉到有效),他敢于隐藏信息,因为他知道这里不存在竞争,退出机制也不起作用。

  在所有的组织中,信息不完全都可能招致经济学家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就企业而言,经理人和普通股东的立场肯定会有不同;类似的,在公共部门经济领域,作为管理方的政府和作为被管理方和服务对象的行政相对人,立场也肯定有不同。在今天的现实语境中,退出机制的缺乏会使得代理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严峻。显而易见的是,通过提高信息质量,缩小保守信息秘密的范围,将有助于克服代理问题带来的问题与后果。

  4 保守信息秘密的诱因

  我认为以上的这些论述足以构成信息公开的充分理由,但事实上应当为公众服务的所谓公仆却更愿意保守信息秘密。保守信息秘密的理由之一,就是政府官员宣称他们害怕信息公开之后为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者为特定利益集团实现其自身利益服务。但这正是民主面临的两难选择,信息公开和公众辩论机制确实也有它的不足,不过我们确实找不到更好的替代进路。[15]同时我们都认为应该让选民而不仅仅是决策者做出决策,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向选民公开更多的信息,以便他们更好的对决策质量进行评估呢?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表明,保守信息秘密很有可能是为了满足政府官员以及相关特定利益集团的隐秘目的和诉求。在此我将作进一步的分析。

  有两个原因已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原因之一,就是保守信息秘密可以使得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免于因犯相应的错误或过失而被提起诉讼。如果政府某项政策没有能够达到预期效果,政府官员往往会说要不是这项政策,情况会变得更糟。我们都知道人性是易于堕落的,政府官员往往宣称自己一定会尽职尽责,他们给出的理由似乎十分充分,就是公众能够对我们的行为做出最好的评判,对我们的过失加以猛烈的抨击。但是我们不应该忽视这样一个恶性循环:在信息公开程度很低的情况下,公众评判政府官员行为好坏优劣的主要依据就是相应的行为结果。在此情况下,如果行为结果好,不管官员履行职责与否,公众都会赞誉官员尽职尽责;而当坏结果出现时,不管结果与政府官员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否有关联,官员都会受到公众的抨击与责难。公开更多的信息,可以使得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价值进行更好的评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