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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账单(4)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更进一层,漱溟于此深溯“人生态度”或“民族精神”的作用。他认为西方近代政治制度的牵制与均衡,完全寄托在牵制各方各自向外用力上,而形成彼此防遏、牵制的对抗之势。宪政的产生,一本乎此,全在于西人“向前争求不肯让步之精神”,所求者个人种种自由与“预闻公事”的参政权。而这些问题一经确定下来,就便步入宪政。宪政的产生赖此,宪政的维护益且赖此。扩而言之,整个西方的法律制度均从其向外争求的精神而来,且仍须靠此精神才能维持运用,所以此种精神“实在是宪政的灵魂”。[24]相较之下,礼俗生活中的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不取此径,如林语堂言,不是“攘然后得”,乃“让然后得”。虽然说民主的精神即在承认旁人,因而与恕、谦、让相通,然在其根柢上之个人本位,便有问题。问题何在?漱溟说“宪政是其有争而无乱之道,无乱即与礼相通。然在其根柢上之争,便有问题”-问题就在于一个“争”字。[25]所以,辛亥革命后,中国徒袭有西洋制度外形,而大多数人民的根本精神却不能与之相应。在此,漱溟的态度很明确,主张不应强拧中国人的人生态度而置换以西洋的人生态度──中国人所能贡献于世界的,  恰是自己的人生态度[26]──而是在中国人生活习惯的基础上,引伸、培养新的礼俗,新礼俗的形成亦就新习惯的养成,而真正的宪法的颁行及其预期效果的达致,亦有待于这新礼俗新习惯的养成。正因为此,所以宪政是解决“中国问题”这一过程的结果,而非此过程的起点。这一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水落石出,所以漱溟才会在晚年无限感慨地写道:“毛主席逝世两年后,民主与法制的呼声渐起,其前途必逐步展开,无疑也!”[27]

  这里,辜、梁二氏的主张均源于各自对于“活法”与立法关系的认识。二者的相同处在于均强调东西人生态度的不同,均主张不应强拧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习惯以迁就上端新置的体制,更不要指望“现代中国”会于一时间毕其役。辜鸿铭有“内外”经历,故不满于世人的天真,而举世天真,辜某相形之下萧萧瑟瑟,乃出之以立异为高、歪打正着式的奇谈怪论;梁漱溟有“前后”的感受,沉痛与担当付之于认真,这认真使他更进一步看出中国的民族自救运动只能是在“老中国”的基础上建设“新中国”,所谓“继斯文为己任”,亦只能在此传承内。故尔,事实在先,立法随后,而立法不过是对已然发生的事实的肯认;宪政不是救急的仙方,而是民族自救与更新的最后成果。民国后的诸多立宪之所以形同废纸,就在于立法者希望经由立法来创制事实,而不只是表述事实,也不承认自己本身亦为事实,而事实证明,事实──  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民众的活法,这个族群的人生与人心──总是较立法更深厚,更具生命力,最终使立法无效。先以法律规定“我今欲如此云云”,再据此去创造“如此云云”的事实,而“如此云云”的理想摹本乃是中国知识分子袭取的西方人从自己的生活事实中打磨出来的生活规则,此种“拙于人为”的“冒昧相师”于西洋,漱溟斥其既拙且妄,“讵非梦呓!”[28]

  五

  在中国二十世纪思想史上,生前凄凉、身后寂寞如辜汤生、梁漱溟者,皆秉悲情看世态,皆由愿心论人心,皆本己志说政治,一庄重持敬,沉抑凝敛,“闳识悲怀”;[29]  一孤鸣独见,闲云野鹤,放达佯狂,而每被世态人心政治势力所误会所排挤所打压,其情形其处境其结局,实因他们比别人多了解一层,先领悟一点,往远处多望一眼,而对人世间的所谓崇高、进步类事深怀怵惕,欲止又言,恰如唐君毅先生一语中的:

  四十多年来,梁先生一直走在时代的前端,  而常反对这时代,总是站在时代的更前端。最初主张立宪,旋即参加革命。民国成立,却信佛要出世。民国十三年不肯再教大学,要办新教育。民国十八年后,实践其乡治之主张。民国三十五年后,一心办文化研究机构。时代并跟不上梁先生,人家却说梁先生跟不上时代,遂不幸为一时代夹缝中之悲剧主角。[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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