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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如果我们撇开十六、十七世纪英国有助于个人权利观念成长的独特政治和经济条件,仅仅从思想内部寻找原因,就可以清楚地发现,英美经验主义思想比欧陆理性主义,更不利于对个人自由和平等这些新价值作出道德性论证。也就是说,对新价值道德论证的无效,乃是非道德正当性成熟的文化条件。在欧陆,笛卡尔(ReneDescartes)把那种来自于科学的几何式推理的清晰思想方式作为自明的理性,从理性可以推出上帝的存在,也可以建构人类道德的原则。在英国,却把道德基础归为信仰,不属于理性,即认为人类的理性不足于发现宗教真理。他们认为上帝的存在和道德的基础并非理性所能证明,而必须基于信仰。而信仰只能用来支持人们早已熟悉的传统道德,它们和自由平等这些新价值无关。这样,这些新价值要存在,只能是一种非道德的正当性。

  今天,思想史家在讨论英国经验主义的起源时,十分强调主张不能从理性推出道德的信仰主义,促使了英国怀疑论的成长。十七世纪后,这种二元论信仰主义和皮洛怀疑主义(Pyrrhonism)结合,把一种知性上的谦卑灌输到人类心灵中去。我们认为,随着怀疑论成为英国经验主义的重要成分,英国启蒙思想家终于发现,要给自由、平等这些新价值以道德论证是不可能的。他们最早认识到应然和实然之间的断裂。这方面,休谟(DavidHume)是最典型的例子。他第一次清楚地意识到,实然不能推出应然。休谟曾这样论证:「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的连接,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从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中推出来,应当列出理由加以说明」。

  怀疑论者一旦意识到由知识推不出「应然」,那幺理性就永远不能成为道德论证的根据了。因为在他们看来,理性至多是人指向求知的意志。「实然」和「应然」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使得人的意志无法与自由平等整合。故麦金太尔将休谟发现实然和应然之间的不可推导性,称为道德论证运动的墓志铭。确实,正是休谟成为从怀疑论角度论证权利是一种非道德正当性的集大成者。例如他把这种怀疑论推衍到政治方面,提出如果没有政府,人们可能过得更好。这种态度一直贯穿到边泌和其它英国自由主义哲学家。怀疑主义一方面用信仰作为基督教的基础,尽可能保持它不受科学革命和政治变革的影响,但同时并不把来自数学和科学的理性置于人的心智之上,使它成为道德的基础。这时,自由平等自然被理解为一种和自主性有关的权利而非道德。

  纵观西方近现代思想史,我们可以发现,只要人们不是那幺清醒地意识到道德论证失败,权利一旦超出法律含义,转变为普遍价值时,极易滑向一种新道德。这方面,欧陆理性主义的发展就是明显例子。欧陆理性主义者普遍相信理性和人的感情应该是道德的基础。德国哲学力图用理性推出道德,而法国启蒙思想家则更喜欢用人的感情来论证道德的合理。他们并无英国经验主义那种道德论证失败的认识。即使他们也发现「实然」与「应然」有别,甚至「实然」不能推出「应然」,但理性的追求可以含混地看作趋向普遍规则的意志,它可以和道德联系起来。这样,当他们把自由平等这些价值看作是从理性或感情推出时,就很容易滑到一种道德论证,即它被纳入人的向善意志。在这种结构中,权利不仅代表正当和善,还带有某种「应然」即道德的性质。例如弥尔在《论自由》中指出,法国式的自由是平等为先的自由,这里平等首先被理解为一种道德价值,而不仅仅是权利。又例如,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把自由分为自然的自由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人的一种新道德。柏林(IsaiahBerlin)将自由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两种,认为欧陆理性主义所认同的自由更接近于积极自由,它有别于英美强调免于别人干预的消极自由。为什幺自由有积极与消极之分?我们认为,积极自由的本质是把自由看作主体性并强调应该去实现自由这种价值。这里自由已被等同于善,而追求自由则是一种向善的意志。人的意志指向善恰恰是道德的基本结构。因此积极自由之所以不同于消极自由,乃是因为它比消极自由具有较多的道德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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