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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7)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第一种类型如表5(A)所示,权利的意义为个人的自主性。在这一类型意义中,「权利」不再仅仅用于表达国家自主性为正当,更多地用于个人。而且我们发现,在这一时期用人有自主之权表达个人自主性为正当的用法明显减少,而用「权利」一词表达个人自主为正当的用法大大增加。这说明中国人对西方rights一词的理解,开始同时具备法律的和普遍个人价值两方面的内容。人们将个人权利看作天赋,是不可以剥夺的。

  第二种类型如表5(C)所示,人们不再把国家自主权看作同个人权利相对立。相反认为人之所以要有个人自主性,是出于国家独立自主的需要;如果无个人自立,国家不可能具有争取独立自主的力量。当时虽有国家权力过大会损害个人自主的看法,但这种观点不占主流地位。而且在论证这一点时,其目的大多在于反对满族人的专制。

  第三种类型如表5(B)所示,这一类型论证的特点是从物竞天择原理来证明争权利为正当。由于捍卫个人自主性有利于竞争,于是竞权利被认为可以帮助国家进化和富强。当时进化论风靡中国思想,物竞天择、竞争是天道。有人甚至从弱肉强食来论证自主性是天然合理的。显然,弱肉强食不可能是道德,这说明当时权利开始具有非道德的正当性含义。

  第四类型如表5(D)所示,其特点是把个人自主性看作公德。人们甚至模仿梁启超将道德分成公德与私德,将权利分为公权和私权。这四种类型中前三类用法明显表明权利已相当接近于西方rights的原意,而第四类用法中权利虽有道德化倾向,但它同中国传统道德已明显不同。这证明十九世纪中国人认识「权利」为一种非道德正当性的障碍,在新政时期被克服了。这自然产生一个问题,到底是甚幺思想方面的原因促使中国知识分子认识到「权利」是一种非道德的正当性呢?

  五、二元论心态笼罩下的「权利」观念

  我们认为,和西方社会「权利」被视为非道德正当性的机制类似,中国士大夫在新政期间对权利观念理解的巨变,是因为传统道德论证结构发生了某些障碍。它和庚子事变所带来的巨大心灵震撼有关。今天历史学家在谈到庚子事变对人们观念冲击时,差不多都强调两点,一是西方列强被义和团运动中中国人用血肉之躯来抵挡枪炮的牺牲精神惊呆了,不再把中国看成类似于印度和美洲那样可以瓜分的对象,他们对中国采取了各国利益均沾之「门户开放」政策。第二,清廷和广大儒生终于痛苦地认识到,中国不变法只有死路一条,即使思想最保守的士大夫也接受了全面改革经济政法制度的主张。例如张之洞本来是最反对兴民权、办议院的,但正是在庚子事变后,他曾致电刘坤一等人,主张「西法最善者」,上下议院互相维持之法也」,甚至主张一种各州县长官由绅民民选的制度。可见,清末新政时期以张之洞为代表的体制内儒臣,一方面坚持儒家纲常名教,另一方面主张变革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他们将儒家伦理与国家制度划分开来,采用一种二元论心态来对待现实变革。正是在这种二元论心态,有利于将权利理解为非道德正当性。

  一项统计研究可以证明庚子事变对士大夫观念之影响。乐正曾对1898年和1902年两年中刻印的四部《皇朝经世文编》中2339篇文章进行了统计考察。统计表明,1898年刻印的四部《皇朝经世文编》与1902年刻印的两部在内容结构对改革议论的重点上几乎完全一模样,只是1902年有关章程、条约和奏折等文献的比重比1898年较高。众所周知,1898年的《皇朝经世文编》反映了戊戌政变前改革派的思想,1902年的《文编》与它类似表明庚子事变后甲午后维新思想全面恢复,而奏折、章程条约增多意味着庚子事变后士绅更趋向于立即行动。乐正还列举154个观点,测定它们在书中得到认同的次数。他发现认同率最高(我们取35篇以上者)为如下十个观点:

  1.中国宜采西学(59)。

  2.西学与中国上古学术是相通的(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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