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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利维坦——论复合共和制对主权概念的消解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一 利维坦式的主权理论

  近代以来,从布丹(Jean Bodin)开始,主权便被视为国家的基本特征,国家的依据在于其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而对于主权的含义,在当时有两种不同的走向,一是一国之内的至高无上的最高权威,二是国与国之间的、对外独立自主的、互不依赖的权威1.就目前而言,在全球化背景下,作为对外的独立自主的国家间政治的主权,其含义受到广泛的关注。但是在近代国家形成时期,那种在对内意义的、在一国内存在的、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代表的唯一的政治权威的主权概念,却在当时占据着主导的地位。

  考察近代以来的主权观念,我们知道,以前的主权理论都只承认一个最高的政治权威,这个权威又是没有界限的(起码的世俗的领域中如此)2,从而在事实上构成对所谓的臣民的绝对统治,因而其本质是专制主义的政治体。这可以从近代以来关于主权理论的几个主要的论述者(尤其是对内主权意义上),如布丹、霍布斯(Thomas Hobbes)、鲁索(Jean-Jacques Rousseau)等人3的阐述中得以体现。

  无论是君主主权学说的倡导者布丹、霍布斯,还是人民主权学说的创始人鲁索,虽然他们所主张的主权者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但是在主权者的某些特点和性质上的观点却是一致的。这在于:

  (1)他们都将主权者和政府的形式分别开来,将主权视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如布丹将主权视为国家与其它社会团体分开来的基本标志,认为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特征,他把主权定义为「超乎于公民与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4,使得国家的这种最高权力居于其它社会团体和组织之上。霍布斯则从契约论出发,以维护公共和平和保障个人安全为目的建立了主权和主权者,他说5:

  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即主权者,笔者注)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做出的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他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要求臣民无条件服从主权者。

  与此相似的是,作为人民主权的提倡者鲁索,也将人民主权视为一种无上的,没有界限的权威。他认为缔约后的个人有两种身份:一是主权者的一员(即统治者之一),一是国家的一个成员(即被统治者之一)。但是,他同时指出,「由于对每个人都需就两重不同的关系加以考虑的缘故,所以公众的决定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然而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自身」,进而他说:「主权者若是以一种为他自己所不得违背的法律约束自己,那便是违犯政治共同体的本性。」6这样就否决了以法律等形式来限制主权者的正当性,以人民的两种身份的理论消解了主权限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样,各种主权理论在主权的不可限制、至高无上特性上,最终实现了殊途同归。

  (2)他们都认为主权为不可分割的权威。作为主权理论的代表人物,他们都认为主权作为一个最高的权威,它是不可分割的。这在于主权的分割会使得主权陷入自相矛盾的状态中。霍布斯认为:「(主权)都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权利」,「这种分割是「国分则不国」的分割」,「因为除非实现发生这种分割,否则就不会出现分裂成为敌对阵容的情形」7,甚至将英国的内战的原因归为「这些权利(主权)在国王、上院、下院之间加以分割的情况」。鲁索则从公意作为人民主权的灵魂出发,认为「意志要末是公意,要末不是;他要末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末就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认为把主权分为行政权与立法权,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与外交权等做法,是「把主权这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8.虽然他强调这种划分的「错误」「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出来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组成部分」,划分乃是法律的运用而不是法律本身。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他的视野中,公意始终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其内部也是没有自我分割、牵制的约束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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