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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利维坦——论复合共和制对主权概念的消解(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对于权利,联邦党人首先承认「强调了自由或民主的思想,把自由和民主视为指导联邦国家与各州及公民个人关系的最高原则」14,将整个宪法的精神定位为人民的自由和当家作主确定一个可靠的保障,来实现政治的繁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美国革命的继续,即「以不可转让的人权的名义发起的这场美国革命保障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而且它还为公民生活提供了社会的、法律的和道德的一切必要保障」15,成为整个宪法的内在自我规范。故而,对于权利法案的问题,汉米尔顿认为是「在遗留的问题中最堪重视者」,给以着重的回答,他认为:「就严格意义而论,人民不交出任何权利;既然人民保留全部权力,自然无需再宣布保留任何个别权利。「美国人民为谋今后使我国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起见,爰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申明「此语乃对民众权利更好的承认」。反对制定权利法案的理由并不是在于反对权利的必要性,而是「人权法案条款中包括若干未曾授予政府的权力限制;而正因如此,将为政府要求多于已授予权力的借口」16,甚至会造成对人民权利的危害。概言之,联邦党人认为建立政府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宪法没有规定给予政府的权力,即是人民的权利;不制定权利法案,乃是为了防止人民权利乃是人为地由宪法授予的误解。这些观点都证明了作为宪法设计的目标和价值归向,权利的保护成为了政府权威的一道坚实的边界,它限制了主权者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摧毁了主权这权力没有限制的神话。

  b. 宪法下,两个层次的主权的存在

  与以往的单一主权者的观点不同,联邦党人不是塑造了一个单一的主权者,它打破了集权制的思路,建立了复合共和的联邦制,在这种制度下,「制宪会议计划的目的只在于局部的联合或合并,各州政府显然要保留他们以前所有的、按照条款并未专门委托给合众国的一切主权。」17联邦的主权来自于各州的让与或委托,而且只是在三种情况下存在:「在宪法明文授予联邦专有权的地方;宪法在某种情况下授予联邦的一种权利,在另一种情况下,却禁止各州行使同样权力;宪法授予联邦一种权利,而这种权力是与各州类似权力绝对和完全矛盾而且不兼容的地方」,「而凡是没有明显地从各州移归联邦的一切权力,仍由各州全力执行这一条规则,并非权力划分理论的结果,而使得到了包括了新宪法条款的文件的全部宗旨的明确承认。」18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对主权的垄断,联邦的主权来源于各州的让与,而各州没有让与的部分仍归各州所有。宪法也力图对联邦和各州的主权进行划分,其形式是对联邦各部门的权力进行列举,然后明确规定「本宪法所委授与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均由各州或有人民保留之」(《美国宪法》第十条),而对在宪法实施领域关于州与联邦权力范围的具体争议,则交由最高法院来解决。这样造就的是一个联邦与以各州为代表地方分割主权的社会,在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看来,「主权的这种划分对联邦的每个成员的好处,无论怎样想象都不会过分」,它使得美国的共和制度能够存在和长久延续。19

  (2)两部门政府各层次的权力的分割

  以往的主权理论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这会造成主权的自相矛盾,形成「支离破碎的怪物」。但是我们在复合共和制中,却可以看到主权的这样分割。这来自于纵横两个方面:纵向的联邦和州的主权分割和横向的政府部门的权威的分割。前面已经说到纵向的主权分割(即联邦与州的主权的划分),现在我们集中讨论横向的政府部门的权威分割。

  联邦党人深受孟德斯鸠(Charles de Montesquieu)的影响,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20.接着他们用大量的篇幅引用孟德斯鸠的断言来论证权力分立的合理性。他们强调了权力本身的侵夺性特征,「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21,问题的关键在于给每种权力规定若干实际保证,以防止其它权力的侵犯,就是说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保持权力分立的格局,保障权力的有效分立和相互牵制。因此,他们主张在各级政府的横向权力格局中保持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并通过三权的分立和相互牵制、合作,来保障权力的相互制约,从而避免任何一个部门的专断。这样的一个思路被完整地贯彻在整个宪法设计当中,比如,总统对立法部门的否决权、立法部门对政府财政及其它重大决策的审批权、司法对二者争论的审判权和它具有的惯例意义等等,不一而足。总之,这样的一个权力的分立和牵制,通过美国几百年的历史证明了霍布斯所谓相互敌对的阵营的虚妄性,也摧毁了鲁索的立法(公意产生机制)至上、不可分割的神话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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