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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1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特殊规则不能远行

  可惜,能够办到的重点被忽略,而已经过于复杂的法律体系,却日复一日复杂得更上层楼。结果,我们就有了一个法不责众的环境。我很喜欢看张艺谋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不过我也不能不叹息,要是现实里种地做生意的农民为了经济事务,要几上省城才讨得一个“说法”,我们还有没有充足的理由指责他们的法外经济行为?

  是“法律界定权利”不能普遍供应,才使法律制度的替代品占据着广袤的地域。农村里的血缘、家族、朋友、习俗、惯例、权力靠山、甚至武力,都具有“界定产权”、保障交易的功能。不同的是,这里通行的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特殊规则面前各各特殊”。“特殊规则”的含义是,一种行为究竟可以还是不可以(权利是也),永远没有普遍而一致的准则,要因人制宜、因事制宜来决定。

  “特殊规则”的主要缺点,是不能成为大范围市场交易提供秩序。市场范围扩大了,费孝通先生当年定义的“陌生人”之间要发生经济来往,交易要变得集中和复杂,“特殊规则”就难以应付。好比一个十字路口,在交通流量小的情况下,“特殊规则”可能无伤大雅。等到人头汹涌之时,让年岁大的先走?让官大的先走?让体弱的先走?让妇女儿童先走?还是让着急的先走?各有各的道理,但统统都要乱套。此时要秩序和效率,非有一个简明而普遍性的规则不可。比如“先来先走”,或者“绿灯行,红灯停”,路就通了。

  从法外世界吸取营养

  不要认为普遍性规则是专家设计出来的。从来没有那回事。“红绿灯准则”通行天下,是错了又错、改了又改、试了又试的结果。从起源的意义上,我们不妨大胆推断,人间所有的法律全部起源于“法外”。大法学家说,“法先于立法”,应该也是这个意思吧?

  从现实的角度看,既然农民在法外经济里可以赚到钱,多少总有一点道理。是的,有人大赚“黑钱”-通过损害买家而获利-那是要依法加以“收拾”的。问题是,在惊人庞大的法外经济活动里,有许多是完全可以合法经营的生意。别的我就不再重复举证,乡镇企业按照《公司法》向社会发股,投资人要找一个柜台互相交易手持的股票,为什么一定就是非法的?把有益无害的、或者略有瑕疵、不难规范上路的农民经济活动,轻而易举划为“非法”,不但徒增实施法治的难度,而且放弃了从法外活动吸取立法营养的机会。

  问一条历史经验:包产到户、投机倒把之类,还不都曾经是法外世界里的严重罪名,要不是后来经历千难万险转为“法内”,农民收入可以那样大幅度地提高吗?是的,大胆、谨慎地清理一次农村法外世界,那里也许有神来之笔。

  城市化是副产品-(之十三)

  在分别讨论了事关农民收入的一系列事件-粮食交易、土地产权、资产契约、以及“地盘经济”-之后,我们来谈城市化。鉴于近来“规划城市化”的潮流大涨,读者要容本文唱一点反调。我不是要反对“城市化促进经济增长”的命题,而是不能同意,以为既然政府已经掌握了城市化的“客观规律”,就有能耐通过“规划”城市化来促进经济增长。

  规划困境

  是的,“城市”-人口和各种资源在空间上的积聚和集中-的形成,从来是非常“主观”的事情。以北京为例,“六朝故都”的故事,人人皆知。不过历史上没有把北京当做都城的朝代,未必就违反了什么“客观规律”。长安时代,盛唐名扬天下之时,君王与百姓似乎过得也不坏。论今朝,要是毛主席当年决计把首都定在“虎踞龙盘”的南京城,你以为那里就办不成奥运会吗?

  问题是,城市是数之不尽的“主观”在竞争中“凑”到一起的结果。权杖一挥,“划乡为城”是可能的。但是其他因素来不来“凑”,最后可以“凑”到什么程度,向来由不得一家。粮食能不能集中,水怎么样,买卖是否汇聚,交易会不会红火,“人气”如何……,琐碎的事情无数。一个城市最后在哪里扎根,究竟能不能“坐大”,要在琐碎中定乾坤。官家下令“造城”,倘若民间不“买单”,造一座空城没有什么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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