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总统制,议会制及其他(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从「路径相关性」观点看,支持议会制的人批评美国总统制的「合法性二元化」有失於非历史性。当时英国也并没有可供美国学习的[议会制」。由于英国本身的历史条件,议会慢慢将内阁从对国王负责争夺到对议会负责,形成了「合法性一元化」的「议会制」,怛这并不说明议会制就比「总统制」一定高明。总之,新制度主义的「路径相关性」观点,显示出历史地分析问题的重要性。

  五、形式与实质

  上述西方政治学界关于总统制、议会制优劣的争论,总的来说,是局限在「形式主义」的民主理论之内的。所谓「形式主义」,就是说只注重制度的形式(如「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而不重视不同社会力量在同一制度形式下实现自身实质性利益的不同机会。近代西方哲学有根强的「形式主义」倾向,从康德的「以认识论取代本体论」到「逻辑实证论」,均是反对亚里士多德的实质性哲学取向。这种「形式主义」哲学在政治理论中的体现,就是「形式主义」的民主理论。在本世纪较早企图对「形式主义」挑战的理论家,当推德国魏玛共和国(1919一1933)的施密特(Car1Schmitt)。在1923年发表的《议会民主的危机》一书中,施密特对议会制的思想基础进行了探讨。

  施密特首先批评了流行的对议会制思想基础的解释。按照流行解释,「议会是人民的委员会,政府是议会的委员会」(Schmitt,p.34)。施密特指出这一解释的两个困境。第一,「人民的委员会」并无理由必须是多个代表(议员)组成,一个人也可以代表人民;第二,在议会制下,议员不能随时被选民召回,但政府却随时可被议会投不信任票而倒台,而这种「议会是人民的委员会」和「政府是议会的委员会」之间的不对称性是缺乏思想基础的。

  接著,施密特指出议会制的真正思想基础是对「公共辩论与讨论」的倍念,即议会本质在于提供「公共辩论与讨论」的场所。施密特强调,近代绝对主义国家理论深受马基雅维利的「国家机密」诅的影响,故议会政治在反对绝对主义王权时自然主张「公共辩论与讨论」。

  作为议会制的思想基础,「公共辩论与讨论」必须能产生「平衡」的结果。这正是议会制主张者的信念。施密特指出:这种对「辩论平衡」的信念:是与当时流行的对「外贸平衡」、「权力平衡」、「情感平衡」、其至「饮食平衡」的信念相一致的,可能都受到牛顿「平衡力学」的深刻影响(Schmitt.p.40)。「辩论平衡」意味著各派观点在辩论後能达成大家一致接受的「平衡」结果(可能包含某派观点的让步妥协)。如果这一点在事实上不再成立,议会制的思想基础就不再成立,也就出现了施密特所说的「议会民主的危机」。这正是魏玛共和国後期的情况。

  施密特尖锐地指出:「今天,影响人类命运的重大政治和经济决策并不是公共辩论的平衡结果……政党或政党联盟的小的排他的委员会关起门来做决策,而大资本利益集团的代表在这种小委员会内达成的协议恐怕比任何政治决策对千百万人的利益都更有影响……如果在议会的实际操作中,公开性和讨论变成了空洞无益的形式,那麽:在十九世纪发展起来的议会便已丧失其原有的基础与意义。」(Schmitt,p.50)

  为了挽救魏玛宪法和共和国:施密特认为必须改变空洞的议会辩论,加强总统的权力。魏玛共和国的宪法实际上是「半总统制」,已经给了总统不小权力,如总统任期7年,有单方面解散议会的权力等等。怛施密特认为这些还不够,他要求总统多用魏玛宪法第48条款所赋予的「紧急行政命令权」(decree)。

  由此看来,施密特对「形式主义民主理论」的批评主要限於议会制,他对强大的总统制还是寄予厚望,认为它能解决魏玛共和国的危机。但是,魏玛共和国事态的发展,特别是希特勒的上台,深刻地证明了形式主义民主的局限性,即不论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若离开了一定的社会条件,都无法成为有效的制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