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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议会制及其他(6)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这一社会条件,就是比施密特的「辩论平衡」更广义的「力量平衡」。魏玛共和国的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下面我们就对魏玛共和国的「力量平衡」形成和破裂的过程做一个简单的回顾。

  魏玛共和国在1919年成立。当时德国成为民主共和国的前景使许多人向往。著名社会学家韦伯(MaxWeber)等参加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工作。但是,真正使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形式得以维持的,是1924年至1930年形成的劳工、资本家和戌克地主之间的「力量平衡」。一旦1929年开始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抽掉了这一「力量平衡」的基石,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制度形式就陷人了危机,终于以1933年希特勒的士台而告终。

  但是,虽然施密特对「形式主义民主理论」的批评不乏深刻之处,他却又滑到了完全不请民主的制度形式的极端。这充分表现在他的《政治神学:主权概念四讲》中。该书开卷头一句话即定义「主权」(sovereign)为「对甚麽是规则的例外的决定权」。因此,施密特後来终於成为第三帝国的宪法辩护人:是有其自身的理论根源的。

  那麽:怎样才能超越「形式主义民主理论」的局限,而又不蹈人施密特的覆辙呢)这正是目前西方宪法理论的最前沿课题。八十年代发源於哈佛大学法学院、现已传遍全美法学界的「批判法学」学派,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探讨。简单说来,「批判法学」反对「对於制度形式的拜物教」:从本文的例子来看,「批判法学」反对笼统断定总统制与议会制何者为佳;怛另一方面,「批判法学」又反对施密特完全依赖於「制度形式的例外」的思路,而是把「制度形式本身的弹性或可塑性」作为研究的焦点。弹性或可塑性,意味看制度形式本身的自我修正能力:不同的制度安排,蕴含著不同程度的自我修正能力。例如,本文前面讨论的总统制下总统、国会之间常成僵局的现象,若有一个允许「全民公决」的制度安排,就会增加总统制的弹性(美国宪法目前不允许全国范围的对各方僵持不下的重大政策的全民公决)。又如,不同选举制度下,第三党出现并加入政府的可能性大不相同。美国法律目前不允许两个党推举同一个候选人(fusion),这就使得任何第三党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的可能性变得极小。可见,制度形式本身的弹性,影响到各种社会力量实现自身实质性利益的可能性程度。弹性越大,各社会力量实现自身利益并在制度的自我修正过程中重新定义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就越大。用批判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哈佛法学院教授昂格(RobertoUnger)的话来说,弹性越大的制度安排,就越接近於现代艺术的理想:寓「无限内涵」於「有限形式」之中,追求「无结构的结构」、「不断自我否定、自我修正的形式」。(引自unger,p.572)

  值得一提的,中国政治学界的老前辈钱端升先生从二十年代未开始就一直注重「比较宪法」的研究。他的研究心得可用「柔性宪法」四字概括(见钱端升,486页)。这实与批判法学关于「弹性制度形式」的理论在精神上不谋而合。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未来发展中,「有弹性的制度形式」的理论可能会对我们解决好「形式」与「实质」的辩证关系问题有所裨益。本文对西方学术界有关「总统制」、「议会制」的辩论的介绍和分析:就是为了传达这一信息。在进行经济上的制度创新的同时,我们未来政治体制在形式方面或许以采「半总统制」为佳,它一方面具有选民动员程度高的「大民主」的特点,另一方又使内阁受议会信任票制约,从而实现了「大民主」的制度化。

  参考文献

  1. 钱端升:《钱端升学术著作自选集》,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

  2. Arend Liiphart, ed. Parf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 Juan  Linz,  Democracy.Presidential or Parfiamentary, forthcoming,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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