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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自由与秩序的良性平衡——对流浪乞讨问题(1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39 第37条紧接着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笔者认为,这些文字是对“人身自由”的具体化,但并不穷尽人身自由的含义,因而不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定。没有证据表明,宪法第37条的“人身自由”仅限于逮捕、拘禁或搜查的情形。事实上,宪法文字本身禁止任何“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笔者将在别处更详细地论证,这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只要是通过法律形式的规定就满足了宪法对“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禁止。

  40 例如南京市的《加强救助管理办法》在重点救助区域内不仅禁止乞讨,而且还“严禁算命看相之类的变相乞讨”。见《北京青年报》2004年3月2日。除非市政府还规定了构成“变相乞讨”的明细清单,这类违禁行为的范围也很难界定,因而容易给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赋予太多的自由裁量权。

  41 呼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文献已经很多,在此不赘述。对于笔者本人的一篇代表性文章,参见“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政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第560-580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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