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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自由与秩序的良性平衡——对流浪乞讨问题(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其次,地方限制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而不能针对人的身份,否则将构成宪法平等保护条款所禁止的歧视。和绝大多数刑法不同,禁止流浪的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人的地位和身份而非行为的惩罚,因为流浪本身就构成逮捕的充分理由,此外政府不需要证明特定流浪行为的社会危害。因此,反对者认为这些规定构成了针对身份的刑事惩罚,因而为最高法院在1962年“鲁滨逊诉加州案”中的判决所禁止。17 该案中的洛杉矶警察在大街上叫住原告,并在看见他身上似乎是针眼的痕迹之后,根据禁止吸毒的州法逮捕了他。在审判中,法官指示陪审团可以根据吸毒的状态而给予定罪。最高法院撤消了这项判决。斯图亚特法官的意见注意到州有权限制毒品的销售和使用,并为吸毒者提供强行治疗,但吸毒状态本身不足以判处监禁。法院意见将吸毒成瘾描绘为一种疾病,并和精神病、麻风病和性病相类比。如果这些疾病不能受到刑事惩罚,那么对“瘾君子”的刑事惩罚也同样不能在宪法上成立,因为它们都将构成宪法第八修正案所禁止的“残忍与非常处罚”。最高法院在此发展了所谓的“鲁滨逊理论”(RobinsonDoctrine),也就是宪法禁止针对状态或身份(status)的刑事惩罚,譬如州法不得将刑事惩罚直接针对“穷人”或“流浪者”。

  此后,法院和学者就该案的意义开展了争论。在1968年的案例中,18 被告因在公共场合酗酒而被逮捕并罚款20美元。被告的辩护是政府惩罚了他作为一个长期嗜酒者所不能控制的行为,因而构成了对其身份的违宪惩罚。最高法院没有就“鲁滨逊诉加州案”的含义达成多数意见,但一致驳回了原告的主张。马歇尔法官的多元意见区分了“状态”和“行为”:“只有在被告从事了社会有利益防止的某项行为时,才能施加刑事处罚。”尽管作为嗜酒者的状态或身份不能受到惩罚,但在公共场合下酗酒是一种行为,因而还是可以受到刑事惩罚。

  然而,“鲁滨逊理论”被认为一般不适用于禁止无家可归者露宿的规定,因为尽管“无家可归”可能构成鲁滨逊理论意义上的“身份”,在公共场合露宿至多只能算是这种身份所导致的行为。绝大多数法院将“鲁滨逊理论”解释为禁止对身份的直接刑事惩罚,而不愿将它扩展到通过禁止和身份相关的行为而间接影响到身份的法律。19 在1994-95年的案例中,旧金山制定了有关“生活质量”方面的法规,禁止并惩罚那些使该市“变得不那么有吸引力的生活、工作或访问之地”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在没有经过准许的地方露宿。市警察在实施该法过程中开出了3000多张罚单。如果在31天内未能交付或挑战罚款,就将导致逮捕。原告认为惩罚在公共或私人土地上露宿的法律可能剥夺了无家可归者的迁徙自由,并可能违反了宪法对残酷和非常处罚之禁止。且单独惩罚家可归者,也有违反平等保护之嫌疑。加州上诉法院认为禁止露营的法规抵触了“鲁滨逊理论”,因而禁止法规的实施。20 但加州最高法院撤消了这一判决,认为法规至少在表面上合宪,尽管并未考虑具体适用于无家可归者如何。21 加州法院驳回了原告基于“鲁滨逊理论”及其它宪法依据的挑战,并拒绝颁发临时禁令。

  总的来说,要对行为限制适用“鲁滨逊理论”,必须满足3个条件。第一,“行为”和“身份”密不可分,因而惩罚行为就等于惩罚了身份。第二,“行为”是非自愿(involuntary)的。第三,除非获得外部援助,这种身份不能通过个人愿望而改变。目前,大多数法院仍然认为“无家可归”不完全符合这3项条件,至少对露宿的禁止并不构成宪法所禁止的针对身份的惩罚。22

  2. 乞讨作为一种言论自由?

  在封建时代,乞讨是流浪的衍生现象,因而乞丐是封建秩序所不能容纳的外来人。随着封建系统本身的衰微,限制流浪的法律依据逐渐转向流浪乞讨本身的危害倾向。但这类从封建时代延伸而来的依据早已被最高法院的判例所否定,因为这些规定不但禁止恶意或有害的乞讨行为,而且也惩罚那些动机和行为都无害的乞讨行为,因而也可以适用于那些散步或闲游的一般人,而对这些行为的禁止不具备任何公共利益理由。然而,尽管对乞讨的全面禁止不能成立,法院却一般认可在特定场所对某些具体乞讨行为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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