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自由的困惑——选择自由,走向民主抑或专制、无(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我们不管他们对自由作何种划分,对自由之含义作何种解释,“自由主义”这一核心是不变的。“所谓‘自由主义’,最根本的理念是主张个人具有自主性人格,因而是平等而自由的;为了使自由的个人在对等的条件下得以共存,必须保障个人的各种权利一方面不受国家性权力的压抑,另一方面不受其它社会性权力的压抑。” [7]自由主义者都渴望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在这里,民主与法治的表征就是人的自由,人脱离了来自于别人(个人或一群人)、国家或法律、社会性权力的束缚与压制。在自由的国度里,人们能够通过民主的议事机制和理性的法律程序机制,实现国家的良性运作,达到国家的和谐发展。

  二、 自由中国化的悖反与难堪

  五四运动,不仅请来了“德先生”(Democracy)和“赛先生”(science),同时,也正如夏勇教授所言,“和女士”(Human rights)也是我们的座上佳宾,只不过由于诸多原因,被后人所淡忘。正是由于“三位洋人”的来临,自由这一理性的政治之物在中国生根、发芽、发展、壮大。孰不知,正是自由,在中国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挑起了一股股血雨腥风!自由在中国真可谓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自由作为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的高度政治化表征,在西方近代化的过程中,开创了一个个辉煌,树立了一座座的丰碑,不管是英国的光荣革命,还是法国的大革命,亦不论是美国的独立战争还是日本的明治维新,“自由”都是他们锋利的宝剑,不,不仅仅是革命的武器,更是进行革命的宪章、革命的精神领袖。而一旦到了我们中国,在领导层那里,成了争权夺势的工具,成了治国愚民的良策;在民众心中,却是发泄私愤的工具、满足私欲的武器,亦或是打击同伙的合法暴力。这不能不令我们反思灵魂,扣问良心。

  先看看我们的最高学府,我们的社会精英,我们五四运动的倡导与发动者北京大学学生的表现吧。蒋梦麟先生在《西潮·新潮》中言道:“学生们在五四胜利之后,果然为成功之酒所陶醉了,学校里的学生竞然取代了学校当局聘请或解聘教员的权力。如果所求不遂,他们就罢课闹事。教员如果考试严格或赞成严格一点的纪律,学生就马上罢课反对他们。他们要求学校津春假中的旅游费用,要求津贴学生活动的经费,要求免费发给讲义。总之,他们向学校予取予求,但是从来不考虑对学校的义务。他们沉醉于权力,自私到极点。有人一提到‘校规’,他们就会瞪起眼睛、噘起嘴巴,咬牙切齿,随时准备揍人。”[8]

  谈及学生,我想涉及一下当下的学校教育,自从发生了老师虐待辱骂和殴打学生的严重事件之后,政府下令严禁老师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等惩罚,否则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本身,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更健康的成长。但随之而来的便是学生对这一权利的极度滥用,有些学生竞在课堂上对管理他们的老师进行辱骂,更有甚者殴打老师。如果老师有所动作,对学生要求严格,就会招来很多的麻烦,不仅会受到学生家长的报复,亦有可能受到教育行政机构的处罚。以致于相当多的中学老师,对上课学生违纪捣乱视而不见,课堂秩序混乱,老师的授课行为成为走过场、摆形式。(当然,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下,如今的中小学生大多都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宠爱有加,所以在家中养尊处优、飞扬跋扈,在学校亦是惟我独尊、傲视一切、目中无人,受不得半点委屈;家长对自己的孩子也缺乏家教,过分宠爱,有的家长甚至鼓励孩子欺侮人、耍滑头,还美其名曰让孩子早点学着接触社会、适应社会;一些中小学教师也是道德失范,缺少那种“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气度与风范,不负责任,敷衍塞责。究其主要原因,我认为在于家长与学生过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侵犯别人权利亦不知。因此,现在很难出现“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那种师徒情深的场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