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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底线——从猴子掰苞谷的寓言说起(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5、 最长效地激励、约束公权力的运作,是迄今为止效率最高的社会自我发展机制。

  竞选使得社会分裂成为过去式,在竞选国家,没有那个当政者敢违逆民意,没有哪个当政者敢高高在上,教育民众、领导民众,为民众安排无休止的学习与会议。而在专政国家,这些都是司空见惯的。由于竞选使得社会空前团结,政权空前稳定,上下一心,社会自我发展的效率自然大大增加。这也是过去几十年,竞选宪政最终在与14国专政宪政国家的冷战与和平竞赛中,赢得民心与胜利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 竞选是宪政的底线

  1、 宪政的目标、路径与底线

  目标、路径、底线是任何一项计划、工程的必备要素。目标是灯塔,路径是指向标,底线是立足点。宪政的长远目标是实现社会的最佳化状态。宪法的路径就是维护竞争性,以竞争确保,社会资源在全部过程的每一时点,均处在最佳化状态。宪法的底线就是竞选制度,公示的竞争性的选举是宪政不可突破的底线,没有竞选就没有竞争性,没有竞争性就没有最佳化,没有最佳化,任何宪政理想都会彻底失败。

  2、 竞选是宪政的底线

  所谓底线,就是确定要做或者不做的,没有可能改变的事情。竞选是每个宪政国家必需要做的事,没有竞选,即便挂了宪政之名,也是与过去的腐朽政权大同小异的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六字虽与“氏族首领专政”、“奴隶主专政”、“封建君主专政”有所区别,但这种差别主要在于情感;从专政的角度来看,四者均是专政,都是对竞选制度也就是世界初始宪政与当代主流宪政的否定,并没有制度上的差别。

  (三) 竞选的配套制度

  为了维护竞选的顺利进行,宪政国家设立了许多“不得为”的制度,称为竞选的配套制度。这些制度贯彻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确保选举的竞争性,并通过选举的竞争性确保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处于最佳化状态。竞选的配套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 确保平等与同等看待;

  2、 将不同等看待分为特权与歧视加以反对;

  3、 反对特权与反对歧视同等重要;

  4、 任何区别性的法律安排均是普通意义上的特权与歧视,均为非法安排,均是违宪,自始至终不具法律效力。

  人类社会最常见的歧视有以下几种:

  1、 思想歧视,包括宗教、信仰、理论、学说、言论、出版等权利;

  2、 群体歧视,包括阶级歧视、职业歧视、种族歧视、所有制歧视、党团歧视等;

  人类最细微与最博大的部分莫过于思想,可以说,思想是人类社会有别于其他社会的集中表现。不平等有多种表现,不平等的源头也在于思想钳制。所以,美国宪法修正案(Bill of Rights)第1条第一句话就是:“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信仰、指导思想)”,接着才是:国会不得立法“禁止宗教(信仰、思想)自由,削减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平集会(结社)自由和要求政府补偿冤案的权利。”(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三、 宪法的权威来源于宪政底线条款与违宪审查制度

  我们经常听到国外主流宪政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威力,我们也想在自己的国家设立“违宪审查制度”,我们以为:违宪就是对宪法条文的违背。其实,这种理解是没有操作意义的,只有把违宪理解为“主要是指违背宪法的底线条款”,为宪政设立不可违背的底线条款,才有可操作意义。以美国为例,违宪主要是指违背“权利法案”的十条宪法修正案条款。而宪法的其他条款,都很少作为违宪审查中具有操作意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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