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宪法文本—— 法律实证主义与社会实证(8)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41] 《宪法的解释与适用》,第3页。
[42] 《宪法的解释与适用》,第9页
[43] “良性违宪”是一个综合社会实证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方法论所证立的命题。它既立足现实看文本,又以宪法文本评价现实;它既承认现实的合理性,也注意到现实与规范的不一致。确认现实的“良性”,是说现实具有合理性,承认现实中蕴涵着“规范”的成分:“违宪”即是承认规范本身的价值。如果这一命题转换为“良性不违宪”,那就是纯粹的社会实证主义方法论下的命题了。在此,作者于不知不觉间进行了方法论立场上的转换,因而在方法论的意义上,这一命题是不纯粹的。
[44] 之所以不惜被指责为偏颇,频频提出“远离政治学”、“去哲学化”和“摆脱社会学”,其意并非在于“片面的深刻”,而是希冀以偏执去刺痛宪法学模糊与优柔的法学性格。固然,宪法有政治性的一面,学科综合化是宪法学发展之趋势,以其他方法也可照见宪法学的不同面孔,增进对宪法现象的立体与全面理解,但缺乏自治的、法学特质的宪法学未充分考虑宪法法律性的一面。这样的宪法学理论是贫穷的,也是既没有资格,也没有资本与其他学科综合的。面对那么多饱满成熟的理论,我拿什么奉献给你?又如何与你综合?
郑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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