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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观念释读—— 宪法与法律关系新解(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此,我们看到,(1)在宪法学中“母法”被视为宪法的专有称谓。(2)“母法”仅具有作为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的意义,完全排除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及对普通法律的规范与制约的意义。(3)强调“母法”“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总之,“繁殖功能”在宪法学中被片面强调,其标准表述是:所有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母法”并不具有“监护功能”。

  三、“母法”观念对我国宪法的影响

  (一)理论分析

  从辨证的角度看,“母法”观念对中国的宪法及其实践的影响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

  “母法”观念的消极影响体现在以下方面:

  (1)“母法”观念导致宪法虚置。强调“只能规定立法原则,不能代替普通立法”,似乎宪法存在的根本目的只是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依据。这对宪法产生了一种不当的自我限制,即宪法自身不能直接实施,而只能通过一般法律来实施,从而导致宪法的“悬置”。宪法既是“母法”,根据它制定的“子法”实际上就是宪法的贯彻实施, “子法”的执行就是宪法的执行,似乎就不存在宪法实施的问题了。离开了普通立法,宪法就难以实施,有的条款甚至还无从实施,[24]成为了一种论调。宪法必须通过一般法律才能实施,意味着为保证宪法规范的落实,必须制定一系列完整、配套的法律,这些法律俨然宪法的“实施细则”。宪法的虚置化与“细则化”同时并存,而且是同一过程。[25]“母法”观念使我们面临这样一个悖论:越是强调宪法的最高法地位,我们不可避免地都只是进一步增强了宪法的“悬置”化程度,促进了其“细则”化进程。在实践中,人们只需依“细则”行事而不必虑及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在司法领域的缺席,与此观念有着内在、直接的联系。 “母法”观念忽视了宪法也是法律,也必须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

  (2)“母法”观念导致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宪法难以至上。“母法”观念暗含了这样一种逻辑:“子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理论上自然就不存在违宪之说。这一逻辑与我国宪法和一般法律都源自同一“作者”——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实践相勾联,使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性。我国至今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与此有着密切相关。

  (3)“母法”观念不利于宪法的稳定。“母法”观念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多样,新的社会关系不断产生,其内容也愈加细密,这要求制定新的法律与之相适应。即使对原有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有时也会在价值或形式上发生“颠覆性”的变化。强调所有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依据宪法(包括宪法对那些从价值到形式都发生“颠覆性”变化的法律必须作出的回应),这势必使内容的完备性成为宪法的重要目标。宪法的完备性诉求,反映了制宪者的理性主义色彩,而在宪法的内容上体现了绝对化倾向,使宪法丧失了通过妥协、解释等其他方式发展宪法的可能。宪法与社会现实之间呈现出一种“短路”连接:任何社会的具体发展变化都直接要求对宪法进行修改。为减轻社会发展带来的修宪压力,保持宪法的形式稳定,制宪者总是力图在宪法中对未来进行预测并作出相应的规定。这种规定在我国被认为是宪法纲领性的体现。[26]宪法对未来的规定存在如下问题:其一,似乎宪法可以创造社会关系,助长了宪法万能的观念;其二,谁也无法准确地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可能与宪法的预测不一致,这反而可能提出新的修宪要求;其三,宪法是法律,把还未实现的东西写进宪法,在实践中无法操作,而且也会损害宪法的法律性。笔者认为,宪法的本质精神是自由,它对社会的未来也应持一种自由的态度。

  (4)“母法”观念导致宪法权威低落。“所有法律都依据宪法制定”在表面上似乎强调宪法的权威和至上性,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因为,社会发展导致的频繁修宪将严重影响宪法的稳定性,而没有稳定性的宪法必然缺乏权威。另外,法律总是滞后的,社会关系总是先于法律而存在。“所有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为提供立法依据而对宪法的修改仅仅是对既存事实的确认,我们看到的只是宪法在被动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稍有变化即要求修宪,却很难看到宪法对社会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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