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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理性的正当性何在?――《立宪的国家理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按照有些理论家的观点,国家理性存在于国家自身,特别是当国家安全和存续危在旦夕时,国家的总体要求对于个人来说就变成必然的责任,“国家理性仅仅是这样一种原则:为了保证国家的延续,无论它要求个人做什么,对此有责任的个人都必须去做,而不管按照高贵和有德行的人自己的理解,这些行为是多么令人反感。国家理性只不过是这种一般观点的特殊形式,即手段必须适用于目的,换一句话,必须合理地适用于目的,即这些手段在最有效地促使成功方面是最合理的。但是,真正的理性是无需完全说清楚的,尽管理性不是自明的。在任何情况下,‘强权即公理’。”[6]但是,问题在于国家这个有机体是否是绝对必须的呢?弗里德里希不无警惕地指出,将理性视为在所有事情中影响着事件未来过程的强硬力量[7]是值得注意的,虽然亚里士多德早在他的《修辞学》对有关公共政策的逻辑运用予以辩护时曾提及这种理性,但这种偶然性的理性观念构成了各种类型的极权主义运动的基础,它们声称:给我们权力,我们就能做其余的一切;不要我们解释什么,我们将满足你的需要。但自由的社会却非如此,它在这样的前提下建立,即这些偶然的境况要求那些被它们影响的人们的普遍参与,这样就使得普通的个人能够像专家一样恰当地使用他们的理性。尽管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知与未可知的因素在有关政治性决定的关口依然存在,但我们不能排除对于普通个人的新的信任。为此,弗里德里希指出,“目前,我们意识这个问题了,尽管它是以一种世俗化的形式出现的。自由是关键价值。一些人确信自由的延续以及自由共同体的延续正受到极权主义崛起的严峻威胁。”[8]

  作为一个目睹了希特勒极权统治和斯大林的专制独裁的政治思想家,弗里德里希深刻地看到了国家理性所面临的两难困境(dilemma):一方面任何一个群体都是一个公共的集会体,它们不同于单个的成员,有自身的功能、结构和目的,例如,作为国家其安全、存续等势必成为无可争议的目标,所有成员都理应为此尽责;但是另一方面,共同体中的成员,或国家的公民,他们难道没有自己的目标、追求和权利吗?如果国家权力统辖着所有的个人意愿,强权就是公理,个人岂不成为赤裸裸的工具?如此敌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国家理性,其正当性显然值得怀疑。在弗里德里希看来,国家的理性根据有赖于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即便是在战争期间,像美国那样的民主国家,也将会把对敌对国家的斗争与维护自由与正义联系在一起。“为什么呢?因为美国像教会一样,是一个奠基于道德信念之上的整体。它不单纯是一个可能对和错的国家,它的存在维系于一些确切的准则。表现于美国权利法案中的对于人的信念便是其中之一,没有它,美国就不成其为美国。”[9]

  如此看来,个人或普通人的权利对于国家理性来说,就不再是无足轻重的了,这里实际上存在着国家秩序与个人信条之间的冲突。共产主义者坦率地承认工具和手段的极端化的合理性,马克思及其追随者列宁,像马基雅弗利一样,并不相信惯常的道德,而是相信革命,个人在他们那里淹没于历史的洪流之中,也就是说,目的没有必要为其使用的手段辩护,因为只有当被接受的正当性概念与必要的手段发生冲突时,才需要为手段辩解。对马克思来说,最终的目的压倒了一切,手段与目的统一于历史过程的辩证法中。另一方面,法西斯主义则打着清除共产主义危险的幌子,实施了另外一种极权统治,在他们那里,保卫现存的政治秩序成为所谓“国家理性”的主要目的,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存续,任何政治手段都是允许的,这样,国家的理性根据就变成作为整体的国家单方面的需求,个人在这个理性中没有了地位,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在读这本书时,我总的感觉是弗里德里希的论述具有着现实态度和价值关怀两种基调。他一方面非常注重现实的考察,在此他并不像一些理想主义者那样把国家看成是一个非常美好的什物,而认为国家的现实存在是一种秩序,其安全和存续是国家所要首先维护的前提,如果安全和存在受到了威胁,存续无法保障的话,那么国家理应对来自各个方面的反对作出应战,这一有关国家安全的理由显然是国家理性的一个重要方面。近代以来的政治思想家基本上也都把国家的安全和存续视为国家正当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一点集中地体现在马基雅弗利的国家学说中。但是,问题在于单纯的国家安全与存续是否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的最根本的正当理性呢?显然这里又凸显出一个更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国家的政治价值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弗里德里希给予了更为深刻的洞察,在他看来,这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国家理性所能解决的,为此必须导入“立宪”这一核心内容。他这样写道:“国家安全与存续的问题正像它所面对着独立自主的政府一样,也面对着立宪的秩序,面对着法治政府。因此,那些业已发展了立宪主义政治理论的深刻的思想家们,他们必须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他们卷入了我们正在讨论的悖论(paradox)之中。当一种法律秩序的存续危在旦夕时,你能够为违背法律提供正当性的辩护吗?这些思想家不能像霍布斯或其他马基雅弗利的追随者那样,置秩序的正义不顾,证实秩序的正当性,轻易地为国家的最高价值辩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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