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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五、宪法学方法论包括哪些?

  既然宪法学方法和宪法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重合,则宪法学方法就既包括纯粹教义学意义上的宪法学方法和实践意义上的宪法方法。其中形而上学方法或者先验方法、分析方法、比较方法、历史方法属于教义学上的宪法方法,可称为宪法学方法;解释方法是实践中的宪法方法,可称为宪法方法。[15].

  形而上学方法 “以探究权利、法之道德、自由及人类普遍意志的联系的抽象观念作为出发点。”[16]它用形而上学、心理学、伦理学乃至自然神学的最普遍、最抽象的形式关注人们之间的世俗关系,致力于发现一般法律概念的伦理学和心理学基础。用柏拉图的话说,就是试图去发现和描述概念或制度的理念。[17]具体到宪法学领域,就是用前述哲学方法来分析规范的正当性,为宪法的理念、原则、制度与规则寻找理性依据。它属于价值的宪法学,[18]因而经常与哲学和政治哲学相重叠。

  分析方法将形而上学和伦理学搁置一旁,从真实的法律事实出发,对实定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又可称为实证方法。宪法的分析方法表现为分析实定的宪法规范,探讨宪法整体价值(规范)秩序、宪法典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规范与规范之间的逻辑关联性、规范内部的逻辑结构与关系、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等就属于宪法的分析方法或者实证方法。这一方法最具实证和经验意义上描述性科学性格,是其他学科所不能替代的。

  历史方法试图发现法律是如何产生并生长成它现在的样子,它将法律看作时间的产物,法律的概念、原理和规则是在一国特定的社会、政治、文化等滋养之下历史地长成。宪法的历史方法就是分析宪法现象和宪法规范怎样受这些因素影响而成就。从本质上而言,这一方法容易流于普遍的政治和社会历史。由于宪法通常与一国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共生,其研究也多与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乃至经济学相重叠。这既是为什么其他学科能够涉足宪法学,也是宪法学为什么还有宪法政治学、宪法史、宪法经济学[19]、宪法社会学等分支学科的原因。

  比较方法关注空间而不是时间,它收集、检验、参酌在每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或者大多数体系中所发现的概念、原理、规则和制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20]并为本国法律体系提供正当性基础。比较宪法学则是从考察不同国家中实际有效的宪法入手,进而揭示这些规则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应对这些国家中本质相同的问题的。严格而言,比较宪法学依然须求助于历史,离不开历史方法的帮助。

  解释方法是目前所有方法中最年轻且最富生机和活力一种法律实践方法,主要是法官依据实定规范,通过一定方法和程序来探询规范含义并发现规范的一种方法。宪法解释方法则是法官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以宪法规范为依据,通过司法方法和程序,从不确定的事实中提炼价值,发现规范,服务于纠纷。宪法解释方法具体包括原意解释、文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宪法学各种方法与宪法规范的关系可如下三棱图所示(因为技术的原因,此处图表,无法正常显示。向作者表示歉意!):

  A (上) 图例:

  A = 形而上或先验方法(规范之上)

  AB = 历史方法(纵向)

  CD、EF = 比较方法(横向)

  O = 分析宪法(规范之内)

  C E B = 解释方法(规范之下)

  O D

  F 注:图示中各线相交于一点O,形象地表示出这一事实:一切宪法方法始于宪法规范,围绕着规范(包括理念、原则和制度)展开论证。

  B(下)

  结论:理解并发现

  作为法学的宪法学方法始于规范,又终于规范,因为“法学坚固而本质的价值在于对实在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材料的处理”。[21]无论宪法学研究者的目光在怎样一个广阔的视域之内流连往返,始终须以一国实定的宪法规范为起点,结合理念、原则和制度,着重分析基本的宪法概念,使宪法学真正回到法学家族中,并与政治学分离,否则就只能侈谈宪政,[22]而不理解“法”上之“宪”,遑论以宪法规范分析宪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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