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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根由之探析与品评(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四)司法实践

  美国刑事诉讼奉行正当程序主义,在诉讼中以追求程序正义为第一要义,强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但是,赋予被告方过多的诉讼权利势必影响办案效率和控制犯罪的能力。而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成为美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旧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发挥不了多大功效。

  批评者指出,美国人每年花去260亿美元与犯罪作斗争,然而斗争却一直失败。 1960年以来全国暴行罪增加四倍多;全国刑事审判体系中的警察管区、检察官办公室、法院和监狱的紧张程度,由于犯罪量而达到顶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法官的数量和法院的设施增加不知多少倍。” 前最高法院首府大法官沃伦。伯格也认为,“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 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美国检察机关不得不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谋求一种更高效地处理案件的途径。从客观效果看,辩诉交易的采用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经正式审判而获得迅速的处理,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成为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没有它,“整个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可以肯定,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以至盛行并非偶然的现象。这既有诉讼理念的背景,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既是社会心理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中迫不得已的选择。尽管辩诉交易的作法也遭到了强烈的反对,但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如果明令禁止辩诉交易,美国的刑事审判体系不会崩溃,因为交易不会就此消失,它将会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继续存在而且比目前更缺少法律保障。

  二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的大量研究资料表明:辩诉交易已不再是美国独有的现象,它甚至已经越过法系的传统界线,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实践。“制度的生命力依然来自其内部。”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新的案件处理方式,有着对抗式审判所不具有的优点。

  辩诉交易的存在,使刑事案件解决的决定性阶段提前到公诉提起后、法庭审判开始前,因而,从性质上说辩诉交易是一种庭外解决方式。“交易”,这一概念本身内在地包含着合意的契机,而辩诉交易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中解决案件的一种方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合意的双重性,即解决方式的合意(或称程序合意)和解决内容的合意(或称实体合意)。在具体案中中,只有获得这双重合意,辩诉交易才真正地、最终地使案中得以解决。

  德国教授赫尔曼指出:“有罪答辩和辩诉交易均扎根于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 基于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理想,辩诉交易被看作足迈向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重要步骤。自由主义审判模式要求以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人之间的合作来补充司法官员对案件真相的寻找。因为在诉讼领域,对事实的探求只能以一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过程也必然伴随着裁量,因而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使判决逐渐形成正是审判获得正当化机制的关键之点。 此其一;其二,正式的审判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是服务于更高层次的社会目的的手段。从社会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度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自律地设定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可以获得较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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