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辩诉交易根由之探析与品评(5)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了简易程序,适应了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符合世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虽然从性质上说,我国的简易程序根本不同于辩诉交易,但本于科学性、经济性、效率性的追求,辩诉交易对我国而言并非完全是禁区,仍有一些合理的因素可资借鉴。试举一例,我国的简易程序虽然是在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前提下实施的,但毕竟对被告人的权利有所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采用在我国必须得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三方的共同同意。这种要求无疑吸收了美国辩诉交易中程序合意的因素。这样作一则可以免去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任意限制其诉讼权利之嫌,被告人因选择简易程序而受到的权利限制可以视为当事人的权利处分或由程序合意而生的效力;第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诉或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情况,防止对效率的追求反而导致不效率的后果。即便在正式审判中,对于双方都没有争议的细枝末节,经双方同意,便可以直接予以认定,而不必履行繁琐的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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