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对那些因“可能性”的原因而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他们的证言并非不存在争议,也可能恰是关键证言,因此,在取证时即应注意:除证言笔录外,可采取制作录音、录像配合其作证;对有书写能力的证人,应作亲笔证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在庭后依职权向不能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核实证言。但法官一方进行调查核实活动,应当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弱化。如果具备条件,可以通过视讯传送进行隔离或远距离可视对质,也可以采取法官与控辩双方共同对不能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进行证言核实等方式,作为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种有限补充。当然,这些方式必然会受到硬件设备、经济条件及相互协调时间的限制,与我国的审限制度改革也需配套。
- 上一篇:论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
- 下一篇: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