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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辩诉交易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记者:“”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绝大多数中国人还不大理解,您能否对它产生的背景做一番讲解呢? 宋英辉: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二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节省资源且快速、灵活,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目前,在美国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以纽约市1990年的刑事案件为例,在118000人次的重罪案件中,只有4000人是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的,仅占全部案件的7.41%,其它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记者:辩诉交易在美国得以产生及迅速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既有诉讼理念的背景,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既是社会心理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中迫不得已的选择。

  宋英辉:是这样。首先,美国奉行当事人主义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在观念上,认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无实质区别,因而实行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美国刑事诉讼中实行“”罪状认否程序“”(arraignmant),只要被告人在该程序认罪,即不再就事实进行证据调查,而进入量刑程序,就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辩诉交易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程序的存在有密切的关系。被告人一旦自愿作出有罪答辩,便意味着他放弃了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继而也放弃了获得无罪宣告的权利。在美国人的观念中,公民与政府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检察官尽管作为政府或社会公众的代表追诉犯罪,但在诉讼中的地位只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它所作的撤销起诉、不起诉决定,同样是当事人的处分。就美国的法官而言,其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角色,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中积极查明真相的法官不同,在其看来,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项,只要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法院只需予以认定。此外,辩诉交易也与充分尊重被告人的主体性的正当程序观念密切相关。由于被告人是诉讼主体,因而可以自主地影响乃至决定自己的命运。即使在有罪答辩的情况下,也是被告人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切身利益而进行的“”自愿而明智“”的选择。

  其次,美国的检察官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是辩诉交易的重要前提。正因为检察官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他就有了与被告人交易的资本。1883年以来,许多司法判例都对检察官的权力作出了强有力的阐释。如1883年的“”人民诉瓦巴什。圣路易和太平洋铁路“”案、1930年的“”威尔森诉马敬尔郡“”案、1965年的“”州诉亚当斯“”案和1974年的“”人民诉伯林“”案,几乎一致确认了检察官在刑事追诉方面不可分割、不受监督的权力。

  第三,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和人们追求未来生活确定性、避免冲突的欲望,是辩诉交易盛行的心理因素。刑事司法裁判不取决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与选择,审判结果要么被告人被判有罪,要么无罪,而不是控辩双方各有输赢。这种判决的“”非合意性“”给当事人带来的是一种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辩诉交易一方面使当事人通过对自己权利的适当处分避免了正式审判程序中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使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胜诉与败诉,避免了两败俱伤的结果。

  第四,案件的压力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辩诉交易盛行的直接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旧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快速处理案件方面难以发挥功效。此种状况受到人们的广泛批评。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认为,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不得不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谋求更高效处理案件的途径。而辩诉交易以其低廉的费用,宽松的证明规则较好地解决了成本、时间问题,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成功地实现了程序分流,减轻了正式审判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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