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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辩诉交易(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第五,从辩诉交易给辩诉双方带来的实际利益看,对崇尚实用主义哲学的美国人来说,也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可以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可以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对被告方来说,可以使被告人避开较重的刑罚,也可以使被告人免遭长时间等待审判和经历审判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折磨。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无辜的被告人也会接受辩诉交易。因为一些被告人会在监狱中关押数月等待审判,即使审判最终宣告无罪,他也已经被“”监禁“”数月了。如果所控罪行较轻,被告人有可能用“”认罪“”来换取很轻的刑罚或缓刑。在此情况下,“”含冤“”接受辩诉交易比关在监狱里等待“”清白的名声“”更有实际利益。

  记者:现在,辩诉交易已不再是美国独有的现象,它甚至已经越过法系的传统界线,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实践。

  宋英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有着正式审判所不具有的优点。首先,辩诉交易体现了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赋予了审判以正当化色彩。基于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理想,辩诉交易被看作是迈向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重要步骤。自由主义审判模式要求以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人之间的合作来补充司法官员对案件真相的寻求。因为在诉讼领域,对事实的探求只能以一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过程也必然伴随着裁量,因而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使判决逐渐形成正是审判获得正当化机制的关键。其次,在一定条件下,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正式的审判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是服务于更高层次的社会目的的手段。从社会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自律地设定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可以获得比较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第三,辩诉交易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且有利于提高效率,辩诉交易通过快速、大量处理案件,也为通过正式审判程序处理其他案件提供了可能。

  记者:同许多法律制度一样,辩诉交易也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宋英辉:首先,尽管查明真相不是刑事诉讼的惟一目标,但真相历来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之一,而辩诉交易可能掩盖事实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本应受到的最严厉的处罚,使无辜的人蒙冤受辱。在辩诉交易中,真正的犯罪人通过有罪答辩可能掩盖罪行或情节,无罪的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承认有罪,因而导致轻纵犯罪或冤枉无辜的后果,损害社会利益;其次,辩诉交易使“”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实现,导致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如果其超出一定限度,将有悖于刑事司法的宗旨;其次,辩诉交易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辩诉交易仅在被告方和检察官之间进行,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其交易可能损害被害人利益。正因为辩诉交易可能产生的弊端,所以,即使在美国,对其也有较大争议,有人批评辩诉交易是以牺牲社会正义或司法公正为代价的交易。在司法实务中,辩诉交易也曾遭到抵制,如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也曾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

  记者: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后,舆论褒贬不一。对于引进美国式的辩诉交易来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诉讼理论、社会心理有哪些障碍?

  宋英辉:总的来说,就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诉讼理论及传统观念而言,对于引进美国式辩诉交易,有许多障碍。(1)我国刑事诉讼实行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补充的起诉原则,检察机关没有美国检察官那样大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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