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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量刑建议”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量刑建议本身对法官没有约束力,但有参考价值

  被告人主动认罪,量刑要从轻处罚,给其一点现实的好处

  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现在中国检察机关正在进行诉讼改革,一些基层检察院提出了一个求刑权的问题。关于求刑权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公诉工作实践中有关量刑建议有三种情况:第一是提出一个对被告人量刑的幅度。第二是在公诉意见书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作出确认。第三是现在改革中提出的,即在量刑幅度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再提出一个具体的宣告刑。

  龙宗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量刑建议问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是传统上比较普遍的做法,检察官拥有求刑权,由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在公诉活动中,这是一个重要环节。据了解,在日本,对那些事实比较清楚、是否有罪争议不大的案件,公众所关注的、被告人所关心的主要就是检察官在论告(公诉词)中提出的量刑建议,这个量刑建议对法官的量刑有重要影响。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传统上把这种量刑视为一种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被视为法官的权力。我感觉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没有求刑权。但是,随着公诉制度的发展,大部分国家比如说美国的检察官都在审判阶段提出量刑建议。另外,各国提出建议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检察官提出具体的刑罚,有的是提出一个量刑幅度,还有一种和我们相类似,提出适用具体法律条款的建议。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量刑建议应该说在理论依据上没有问题,因为我们通常说,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从整个国家惩罚犯罪的角度看,也就是国家实现刑罚权。实际上,公诉权就是一种刑罚的请求权,审判权是刑罚的裁定权和一部分刑罚的执行权。刑罚的请求权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定罪,另一方面是量刑。所以说,公诉机关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可以对量刑提出一个主张。美国的情况和其他国家不大一样,美国的量刑不属于审判程序,他们在审判以后来量刑。对于量刑,美国国会有一个立法《量刑指南》,非常的量化和细化,一系列的因素都可以量化和换算。还有假释官也可以提出量刑的建议。随着这几年美国辩诉交易的盛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从笼统到具体,从抽象到实在,对法官的约束力也加大了。

  姜伟:也就是说,求刑权或者说叫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点应该首先是明确的。第二,从国际社会的各个法律制度来看,求刑权本身对法官没有约束力,就是说定罪量刑还是法官的选择,这也应该是明确的吧﹖

  龙宗智:这肯定是明确的,因为刑罚的最终裁定属于审判权的范畴。但是,检察官的这种求刑代表检察官的诉讼主张,对于法官应当有相当的作用。据我看到的一份关于德国或者美国量刑建议的资料介绍,对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法官一般都会接受,但可能要打点折扣。因此,有时检察官考虑到法官会打折扣,就把量刑建议稍微提高一点,这样最后判处的刑罚基本上和检察官的期望也差不多。

  姜伟:第三,应当明确检察官的求刑权对法官的审判有参考价值。因为检察官要提出他的求刑意见、辩护律师也要提出他的辩护意见,而法官作为一个仲裁者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刚才卞教授讲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使检察官的求刑权对法官的约束力加大了。但我想提醒注意的是,这种力度的加大不仅是因为检察官有求刑权,重要的是因为他和辩护方、被告方达成一致了,比如说检察官建议给被告人判处三年,而被告人、辩护人也同意,这时候对法官就有约束力。如果仅仅是检察官单独求刑,辩护人不同意,被告人也不同意,那么我想对法官就谈不到约束力了,而仅仅是有参考价值。不过法官肯定不会绝对按检察官的要求来定罪和判刑。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我们国家开展量刑建议权改革时如果把求刑权搞得很具体,在没有辩诉交易的情况下,其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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