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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其次,以自我救济主体为划分标准,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可分为被害人救济和被不起诉人救济。“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又是刑事诉讼要保护的中心人物。”③检察机关如果作出错误的不起诉决定,犯罪行为便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直接影响法律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所以被害人救济便显得尤为重要,正如前文所述:被害人不仅有申诉权,还有起诉权。在刑事案件中,被不起诉人便是行为人,处于被害人的直接对立面。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同样与被不起诉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为,不起诉决定虽然从程序上终止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是一种无罪处理。但检察机关却依然可以在认定被不起诉人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④或者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这显然不符合被不起诉人自身无罪过的意愿,并可能导致被不起诉人承受一定的行政法律后果,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保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充分的自我救济权,也是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现行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及其评价

  (一)现行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

  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作为一种诉讼法律制度,以法律的规定为其存在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因此,考察我国现行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基点和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的规定主要有: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具有以被害人为中心、内外制约相结合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本燃弥魈迕魅罚?但权利有所不同。被害人的自我救济,既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不起诉人则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不享有起诉或申请起诉权。

  2?本燃梅绞蕉嘌?,但有所侧重。当事人可以依法采用申诉或起诉,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和司法机关相互制约机制,纠正错误的不起诉决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这两种方式又不完全平行,侧重于被害人通过行使自诉权,依靠审判机关对不起诉权施以有效的外部制衡,从而使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向司法机关的监督救济转化,“显示其途径上的多样化”。⑤

  (二)现行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的积极意义

  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虽然仅仅是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的一种并不必然发生的诉讼行为,却充分地体现着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现实意义。从我国现行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的具体规定中,不难发现其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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