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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俄罗斯的新刑事诉讼法典

  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沿用原刑事诉讼法典并对之进行增删、修订,但原刑事诉讼法典的基本框架没有改变。直至2001年11月22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才通过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于2001年12月5日经联邦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其间,2002年5月29日和7月24日又通过了两个法律文件,对新法典作了79条修订。新刑事诉讼法典的重要内容和特色如下:

  (一)规定追究与保障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

  (二)确立了国际法优先原则。

  (三)司法审查原则。

  (四)实行控辩双方辩论制。新法典第十五条确立了辩论制诉讼模式,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诉讼实行控辩双方辩论制。2、指控、辩护和刑事案件判决等职能相互分开,不得由同一机关或同一公职人员进行。3、法院不是刑事追究机关,不得参加指控或辩护方。法院为控、辩双方履行诉讼义务和行使其权利创造必要条件。4、指控方和辩护方在法院面前一律平等。”与此相适应,新法典规定控方的参加人包括:检察长、侦查员和侦查处长、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受害人、自诉人、民事原告人、受害人、民事原告人以及自诉人的代理人。辩方参加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法庭审判的程序也作了重大修改,基本上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

  (五)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法典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强化了辩护权的保障,规定在侦查中被确定为被告人或被拘捕或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请辩护人参加诉讼;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第一次被询问前单独会见辩护人,会见内容保密;会见次数、时间长短不受限制;辩护人有权参加侦查行为和调查行为,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时辩护人有权在场;辩护人不在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不允许采信作为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无偿得到指定辩护人的帮助,指定辩护人的酬金由联邦预算资金支付。另外,新法典还规定了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调查程序中被询问时,有权“拒绝提出辩解和陈述”、“拒绝作陈述”;在法庭调查时,“受审人同意进行陈述时,才对他进行询问”。

  (六)证人作证的豁免权。新法典第五十六条第3项规定:“以下人员不得作为证人被询问:(1)关于因参加办理该刑事案件而可能知悉的刑事案件的情节,不得询问法官、陪审员;(2)关于因参加刑事案件的诉讼而可能知悉的情节,不得询问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3)关于因提供法律帮助可能知悉的情节,不得询问律师;(4)关于可能从忏悔中知悉的情节,不得询问神职人员;(5)关于由于行使职权而可能知悉的情节,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询问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第4项又规定:“证人有权拒绝作对本人、自己的配偶和近亲属不利的证明。”

  (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法典第七条规定:“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或调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本法典的规范所取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为了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现,新法典设置了第一审开庭前的预备听审程序,以解决证据是否被排除。

  (八)证明与证明标准。根据新法典规定,证明是指对为确认应证明的情况而搜集、审查和评定证据。即把证明过程分为搜集证据、审查证据和评定证据三大阶段。证据的搜集是由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和法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侦查行为和其他诉讼行为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采取一定方式搜集证据。证据的审查是指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法院通过将证据与刑事案件中现有的其他证据等方式对证据进行审查。证据的评定是指对每一个证据均从相关性、是否允许采信、是否真实的角度进行评定,而对所有的证据总和应从是否足以解决刑事案件的角度进行评定。最终的证据评定标准或证据标准仍采取自由心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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