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标准的背面:无罪裁判(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如果承认证明标准问题直接包含着有罪裁判和无罪裁判两个方面,而且在具体案件中,这两个方面密切相连,是非黑即白的择一关系,那么,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便不可能让裁判者放心大胆地对证据不足的案件裁判无罪:客观真实的证据标准要求裁判者对事实的认定必须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因此,即使控诉方的证据尚未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也无法据此否认控诉方所指控的事实就不是客观真实而作无罪判决。在客观真实观念下,尤其是在客观真实独立于个人意志的哲学观念下,客观真实是独立于证据、独立于认识而存在的。通俗言之,即“是你干的,就是你干的,即使我没有证据证明是你干的,也是你干的。”于是,在证据不足时,裁判者当然不能理直气壮地宣称被告人无罪,而只好等待,等待新的证据,等待客观真实的到来。
因此,为了解决积案、拖案的恶习而真正将被告人的人权放在控制犯罪的同等层面,必须正确认识无罪裁判的法律属性。在无罪裁判和有罪裁判的矛盾运动中,有罪裁判的标准应当尽可能地贴近客观真实,而由此带来的必然后果是,无罪裁判的根据只能是偏离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而且,就具体案件而言,有罪裁判的标准越高,作无罪裁判的概率就越大,无罪裁判的事实对客观真实的偏离幅度也越大。
在现代诉讼制度中,一般要求有罪裁判的标准必须尽大可能地贴近客观真实。因此,在证据理论上放弃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意义或许主要表现在无罪裁判方面,即必须承认依据背离客观真实的事实作无罪判决的权力。只有如此,我国司法实践中现存的很多弊病才可能得到有效的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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