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量刑均衡问题初探(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3、廉政因素的影响。司法部门历来是不正之风侵害的重点对象,以钱买法、以权压法难以从根本上杜绝。一些案件由于受不正之风的影响,承办法官认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帮忙”就不违法,由此导致“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还有的受地方行政干预,重罪轻判,尤其是涉及党政官员的经济犯罪案件。

  三、量刑不均衡的危害

  定罪错误,肯定要作为错案处理,而对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二审和再审一般都不认为是错案,但并非不具有危害性:

  1、违反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新《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不仅包括罪的法定,也包括刑的法定。这两个原则都要求刑当其罪,即刑罚与犯罪的客观危害及主观恶性相适应。量刑不均衡,同罪不同刑,恰恰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不能有效制止、预防犯罪。这是量刑不均衡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结果。刑须制罪,刑当制罪,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刑罚价值。刑罚过重,可能矫枉过正,伤及无辜,增强罪犯的改造逆反心理。刑罚过轻,则会使犯罪分子逃避惩罚,增加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达不到特殊预防目的。

  3、破坏法制统一。法制统一既包括空间上的统一,也包括时间上的统一。不能因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量刑就可以或高或低。比如最高法院98年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授权省级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的标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盗窃同等数额的财产,各地量刑不同,似乎危害性也不同。特别是对流窜作案的,可能因其在经济发达地方盗窃而不构成犯罪,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时间上,特别是“严打”时期,刑罚大幅度波动是不符合法制要求的。执法必严的“严”并非指要严刑峻罚,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83年“严打”时,普遍加重刑罚,并将上诉期都缩短为3天,最后又大批量进行减刑,在加强法制同时又破坏了法制,教训是很深刻的。不断“严打”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风声一过,犯罪就可能反弹。事实上,只有“长治”才能“久安”。

  4、影响司法公正形象,容易滋生腐败。量刑幅度给了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权力,正确运用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科学的判决。但滥用误用就会导致畸轻畸重,即使办案中无私无弊,也容易引起社会上的猜疑。更何况,由于有时量刑幅度较大,如刑法分则中大量的“3-7年”、“5-10年”的法定刑,此幅度往往也是当事人进行不正当“活动”的范围。

  四、量刑不均衡的对策

  1、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新《刑法》增加了许多具体量刑情节规定,如《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应处10年以上刑罚直至死刑的8种情节进行明确,便于掌握;刑法还在第63条规定不具备刑法规定的减轻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要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些都有利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但立法上仍有不少罪名还缺少具体量刑情节,应予以完善。另外,对一个案件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其采用原则,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同时要通过司法解释,对量刑情节增减刑的幅度、格次进行分解、量化,增加可操作性,杜绝随意性。

  2、提高司法人员个人素质。首先是提高政治素质,要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措施,杜绝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通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院长、二审、审判监督等各种程序进行监督,发现量刑不均衡的应作为错案处理,追究错案责任。其次要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水平、法学素养,严格按犯罪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再犯可能等方面进行科学、准确、适当的量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