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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刑事审前程序改(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学者们认为,我国的侦查程序行政化色彩较重,从而主张引入诉讼模式。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的改革。有的学者基于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是人权保障的“软肋”这一认识,认为推进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是一种必然选择,要求认真审视、检讨现行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主动修改有悖讯问规律、不适当地限制侦查讯问效果的法律规定,提高讯问效率,实现人权保障最大化和真实口供获得的最大化。

  在侦查程序改革中,学者们主张,我国侦查程序应当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以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但就引入什么样的司法审查机制问题,与会学者存在分歧,但大家认为,理想状态还应是由法官行使司法审查权。

  四、律师在侦查中的作用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研讨是本次研讨会的重中之重。对于律师介入侦查的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在第96条中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理论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律师参与侦查程序,其定位问题在立法上应予明确和保障。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侦查程序中的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但还不是辩护人。多数学者主张,侦查程序中的律师应当界定为辩护人,而不是见证律师。有学者进一步指出,狭义的辩护仅局限于审判阶段,应当从更广泛意义上理解辩护,尽管审判中的律师与审前律师有所区别,但总的来看,两者承担的都是辩护职能。因此,贯彻刑诉法规定律师介入审前程序,应从形式辩护走向实质辩护。还有学者从人学的角度分析辩护权,将辩护权认定为天赋人权,明确提出辩护权的行使是人的本能反应,应当从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合理控制侦查权以及加强律师辩护权两个方面强化审前程序中辩护职能,从而既发现真相,又保护了人权。

  在谈及律师在审前程序的作用时,有学者指出,在国家和个人的关系问题上,国家应当确保个人应当享有一定的辩护权,而个人又有义务去维护国家的秩序,但这个义务是有限度的,即个人义务的履行不影响个人有尊严的活着,换句话说,在审前程序中,国家在追诉犯罪的时候,应当保证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构建科学的警检关系

  学者们普遍认为,应当改革中国的警检关系,以适应实践的需要,以实现诉讼的科学化、合理化。然而,就如何改造中国的警检关系,代表们存在分歧。有的代表主张,中国目前司法实践正在推行的“检察引导侦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警检关系,中国警检关系的根本出路在于警检一体,强调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控制,并引入司法审查机制。有学者则认为,中国警检关系的改革方向应当是强化警检关系中的制约因素。有的代表则明确反对警检一体,认为目前审前程序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问题是传统观念的使然,而非流程的原因,因此,在症结未找准的情况下,不主张轻易地谈变革。还有学者认为,警检一体更多讲的是工作关系,过去由于比较侧重于讲监督制约,而这种监督制约是有缺陷的。所以应当强调合作,加强警检两家的合作。

  有学者指出,构建科学的警检关系,不论采用何种模式,都应当考虑共同的目标:如何提高审前程序的质量和效率,为后续的审判服务。还有的代表认为,构建合理的警检关系应当关注刑事诉讼的理念和原则,做到“求实创新”,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考虑引入法律控制机制、引入责任制约机制。

  六、起诉裁量权的问题

  对于公诉权的定位问题,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公诉制度应实行检察控权模式,在此基础上庭前审查的改革也应当与之相适应,遵循克服“庭前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方向,弱化法官对起诉活动的参与,走向纯粹的检察控权模式。

  有学者指出,1996年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的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以不起诉权,从我国起诉裁量权行使的现状来看,由于人为地限制不起诉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免予起诉制度的适用相比,检察机关运用裁量权适用不起诉的比例明显较低,阻碍了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的全面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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