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存疑不起诉案件赔偿原则探析(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存疑不起诉是否“错捕”,从主观方面来说,首先要考虑的是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具体的案情是否相适应。对证据的把握是司法工作人员专业水平高低的体现。这里要区分的是逮捕标准的合理性误差与司法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合理性误差,是因为逮捕的标准与起诉的标准不应该等同,逮捕标准低于起诉标准,因此,逮捕时就包含着不起诉、无罪判决,这是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工作失误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的原因,如徇私徇情、工作疏漏、水平较低等故意或者过失,没有正确认定在逮捕时已经存在证据介于犯罪事实既肯定不了,也不能肯定无犯罪事实这两种可能性之间,而对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并且,这种侵权结果与“违法”司法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存疑不起诉是否“错捕”,从客观方面来说,有重大嫌疑、有违法行为的就不是“错捕”。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是为侦查工作服务的,有重大嫌疑,在刑事拘留后需要继续侦查,才采取逮捕的措施,经过侦查虽然未能确定为犯罪,但同样也不能排除其犯罪的可能,则不属于“错捕”,因此不能赔。如果有明显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不能赔。相反,如果确属以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词证据定案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应该予以国家赔偿。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