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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心理与庭审证据之运用(11)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首先,公诉人要注意答辩的方式。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不能一味地板着面孔,疾言厉色地进行答辩。这种僵化的方式很容易引起旁听者的逆反心理,转而同情被告人。所以,公诉人应当根据辩论观点的不同,采取灵活、丰富的辩论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①反驳答辩。针对辩护人的观点明显错误、歪曲事实,或者断章取义、曲解法律,公诉人应当旗帜鲜明,依法据理直接予以反驳。这种答辩要一针见血、切中要害,以达到去伪存真、明辨是非的目的。②婉言答辩。主要是辩护人的观点有一定道理并且合乎人情,但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不能采纳的。对此公诉人不能简单地一概否定,而是可以先肯定辩护意见有理的一面,然后再阐述本案中不能采纳上述观点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这样答辩既能使旁听群众感到合情合理,也会使被告人及辩护人心服口服。③其他。公诉人参加法庭辩论的目的,不是为了争个你高我低,而是为了进一步阐明犯罪事实,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处理。所以对辩护人所提出的正确观点和非原则性问题,公诉人就不能一律强硬地予以否定性答辩,而是应当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分清情况,区别对待。根据出庭实践,可以采用表态式的方法:一是同意性表态。辩护人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而且是不影响起诉书所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的酌定情节,公诉人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同意辩护人的观点,并建议法庭予以考虑;二是说明性表态。对一些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起诉书做了认定或者公诉意见中做了说明的,辩护人又重新提出,对此公诉人可以做说明性表态,即说明辩护人的观点与检察机关一致,不再予以答辩。

  其次,公诉人要注意答辩的对策。公诉人在庭审中,可根据不同的辩护意见采取不同的答辩对策:

  辩护人故意曲解法律、以偏概全的,用以全纠偏的方式反驳。在法庭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常常以理解不同为表面现象,实际上故意歪曲法律,以偏概全地理解法律,企图钻法律的空子。遇到这种情况,公诉人可以以事实为根据,用以全纠偏的方法直接指出辩护人对法律理解得不全面、不透彻。这样,不仅全面地说明了所适用的法律,而且还进行了法制宣传,旁听效果较好。

  辩护方回避实质性问题的,抓住实质、攻击要害进行答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上做文章,以图转移视线。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方法直接进行反驳。

  辩护方在证据运用上以偏概全的,要全面论证,以正视听。相互辩论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针对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据立与否的相互论战。这是因为犯罪事实依赖于犯罪证据,没有证据,犯罪事实便难以立足。因此,在心理上公诉人要有答辩必胜的信心。从运用证据战术上,辩护人在辩护方面往往采取“以偏概全”的方法;公诉则要指出辩护人逻辑错误所在,全面论证,以正视听。辩护人出于种种原因,在辩护中或离开案件的证据,或以被告人的狡辩为根据,或以自己的分析、想象为根据,反驳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对于这种辩护,公诉应在质证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以揭露辩护方的错误观点和论据的虚假性,使合议庭成员、旁听群众得出正确的判断。

  再次,公诉人要注意答辩中的驳证。所谓驳证,就是在一些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中,由于对被告人反复讯问,对证人多次询问,形成案卷材料出现“三多”的情况。一是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多;二是证人证言材料多;三是供述与供述、供述与证言等证据出现的差异多。对这类案件,辩护人在辩护时往往采取对我不利、为我所用的辩护方法,断章取义、掐头去尾,摘录部分有利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证据材料来否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于这类犯罪,应该认真做好驳证。这是因为,如果公诉人在法庭答辩中不采取驳证的答辩方法,不把辩护人所列举的无证明力证据驳倒,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就要受到冲击和干扰。特别是对不熟悉案情的旁听群众来说,就会产生错觉,甚至出现混淆正误、不辨真伪的现象。假的不驳倒,真的就立不起来。公诉人在驳证时,运用证据的全面性、同一性来反驳辩护人的断章取义行为。把握全面性就要一针见血地指明辩护人所列举的证据是证据材料中的一段或几段的拼凑,同时指出该证据的全貌和阐明全部证据内容。把握证据的同一性,就是要指明辩护人列举的证据是已被其他证据证明是虚假的证据,或已经由证明人后来的证明否定的证据,同时指出这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以此来反驳辩护人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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