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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心理与庭审证据之运用(7)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公诉人要积极地发挥被害人及其他委托代理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作用。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者,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与合法财产有权提出依法保护的权利。重视这一权利有助于增强公诉人的控诉力度,起到当庭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明犯罪行为的作用。对于证人,由于其所提供的言词证据不仅成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更有助于法庭从总体上、从动态上了解案情的全貌和案件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如果公诉人当庭宣读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以及鉴定结论,就难以达到上述效果。对于勘验、检验、鉴定鉴定人员,公诉人通知其到庭作证、说明,有助于提高公诉证据的证明力度。公诉人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懂得各种学科、专业和技术,这是客观事实。对专业性较强的检验、鉴定,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向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请教或直接向检验人、鉴定人了解来进行弥补,但由于专业局限性,仍不能完全明了,只能在法庭上照本宣读。检验、鉴定人员是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他们对检验、鉴定的发言最具有权威性。他们到庭进行说明,能减轻公诉人的压力,加强证据的证明力,增加公诉证据的力量。更重要的是,他们有资格当庭否定辩护人提出的一些辩解,解释辩护方提出的疑问。

  对于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应以最能反映原物的客观性、真实性、直观性为最佳证据举证策略。一般应以原物向法庭出示,因为客观实在之物,最能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旁听群众所感受,以排除其模糊印象。所以证据应以原物原件为准,勘验、调查取得的文字记载或其他语言文字性描述,要做到准确,给人以身临其境、眼见为实的感受。由于实物证据都是留存下来的实实在在的东西,不容易伪造,因而它的客观性和证明力较强,不仅成为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也可以揭穿某些言词证据中虚假的内容。如果公诉人在庭上出示证据照片,就不易达到这样的证明效果。当然,对于某些不易保存的或大宗的物证,笔者认为以视听资料的方式当庭予以播放,也能得到较好的证明效果。

  对于新的证据种类,如视听资料来讲,必须在法庭上予以实际播放。因为视听资料是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取得的,其技术含量明显地高于其他证据,它能把有关案情及时、准确、形象、生动地记录下来,它具有直观性、纪实性、稳定性、同步性和科学性,所以其证明效果明显地优越于其他证据。为保证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在播放视听资料时必须要有制作视听资料的环境说明、应有必备的证据证明,是谁制作,在什么环境下制作,以证实其客观性,真实性。

  再次要注意举证内容的说明,通过举证说明使合议庭和旁听群众明了控方证据的证明力,真切认识到控方完整的证明体系,从而增强其内心确信。所谓举证说明,就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证据时,就该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作出的说明性陈述。

  公诉人在举证说明中,对取证的每一份证据材料要有一个恰如其分的交代,这是举证说明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否则,可能产生公诉人所举证据有证据要素不齐全之嫌。其次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后,要对证据发表说明性意见,即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的内容作进一步阐述,对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从理论上论证其证据体系的无懈可击。对本方证据之间出现的非本质差异要主动分析原因,合理排除矛盾,不要等辩护人抠住后再解释应付,造成庭审被动。因此,公诉人不能认为举完证就完事了,还应对所举证据逐个归纳,就其来源、内容、特征、证明作用等作出切实的评议,从而为合议庭的认证工作提供依据。

  庭审实践中,公诉人对证据情况发表说明性意见通常分两个阶段:一是在公诉人举证后对正在调查的某个证据与案件相关联的情况发表意见;二是法庭举证结束后,在总结性发言中对证据及案件全面综合展开论述发表意见。无论在哪个阶段,公诉人就证据情况发表意见时均应围绕案件事实,就各种证据的证明内容及证明的科学性,综合运用证据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展开评述。评述切忌主观片面、盲目判断,必须坚持实是求是的原则,将各种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科学地、客观地、合乎逻辑地串连起来,相互印证,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庭审方式大大增强了控辩双方的抗辩性,往往使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难以完全分开。对此,公诉人对证据情况发表说明性意见时还应当结合辩方的观点,有针对性地予以反驳辩方不正确的证据理论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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