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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普通程序简化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4、确立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简化审”是以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为前提。庭审中的一些环节如被告人供述、控辩双方讯问、发问以及有关证据的出示、质证、认证可以简化或省略。由于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我国公民法律素质不高,一些被告人对“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知之甚少,而很多案件又没有律师参与诉讼,如果庭审操作过于简单,就可能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在实行“简化审”时要特别注重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首先,在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告知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合议庭要认真听取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简化审”,是否知道“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并全面告知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在法庭诉讼中的权利,其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虽然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个别犯罪事实和情节有异议,或者对适用法律有不同意见时,应允许其陈述。也不得剥夺被告人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更不能剥夺、限制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和辩论的权利。再次,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行“简化审”时,应有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没有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原则上不得按“简化”审进行审理。通过辩护律师的参与,让被告人了解“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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