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6)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第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众所周知,酷刑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在某一地区或部门存在酷刑问题这一实事会严重损害该部门或地区的领导人的名声。另外,由于中国在政府机构实施了首长责任制,如果发现某一地方或部门存在严重的酷刑问题,那么不仅实施酷刑者会受到查处,而且他们的上级或领导也要承当部分责任并会受到纪律或行政处分。因此,这些地方或部门领导为了保住他们的面子或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竭力掩盖事实真相,阻碍酷刑案件的调查。这也是大多数酷刑案件得不到查处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据统计,在1997年中国警察据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警察总数的37.62%,而高中、中专文化的占51.35%. 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实施酷刑的大多数都是基层派出所、基层刑侦队的公安干警。几乎所有这些人都只受过小学或初中教育,其中许多没有任何法律知识。例如,1997年云南省某市的两名警察接到有人被盗70元人民币的报案后,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一名16岁的中学生活活打死,其理由仅仅是因为这名中学生曾经与3名被怀疑偷钱的人说过话。在法庭上这两名分别从警13年和8年的被告人居然不能回答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应该具有哪些权力和责任以及在接到报案后应该遵守哪些办案程序等基本问题。
第四,缺乏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中国在传统上是个集权制的国家。至今仍未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从法律上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各自独立的机构并且各自有着不同的权力和责任,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际中,这三个机构关系往往过分注重相互配合,而忽视了相互制约。所以社会上有"公、检、法一家"的说法。这种缺乏制约缺乏监督的状况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第五,执法部门缺乏经费。据统计,一般发展中国家维护治安经费的占财政收入的9%.而在中国仅占2.9%. 经费的缺乏严重地影响了执法机关的能力,也必然导致了各种滥用职权和违反人权的现象的发生。如果警察在调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缺乏人力和其他资源的话,那么他们就更倾向于使用刑讯逼供。另外,执法人员的工资过低也会导致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
四。结论
从以上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过去几年内中国政府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这些进展主要反映在1997年5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它们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刑事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等等。
但是,从以上介绍中也可以看出,中国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的制度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阶段。目前中国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尤其是刑讯逼供。
为了进一步改革刑事司法制度,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更有效地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我们建议中国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促进对大众、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对执法人员的法制和人权教育,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一方面,应该教育执法人员依法办案,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另一方面应该让群众和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了解他们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教育他们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
第二,提高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应该制定严格的警察和其他司法人员录用标准,建立更多的警察学校、法官学校以及其他法律学校以培养更为合格的执法人员。在这些学校的课程中应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国际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等国际人权文件的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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