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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利益探析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自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于人民检察院如何运用民事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2002年我院办理的一个贪贿案件引起了笔者对民事检察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职能作用的深思: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8万余元,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追缴其受贿赃款11万余元。人民法院对赵某某收受贿赂38万元的事实判决予以确认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但是,没有在判决中表明对尚未追缴的赃款予以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发现赵某某具有退赃能力,欲对其尚未清退的赃款继续追缴或者要求法院追缴入库。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书作依据,检察机关想通过刑事手段追赃,挽回损失决非易事。但是,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犯罪分子收受贿赂的赃款应当收缴国库。为了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使国家受损失,该院将此案交由本院民行部门办理。民行部门从民事角度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赵某某继续持有尚未追缴的犯罪所得没有合法根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笔犯罪所得应当收归国库,国家应是该笔犯罪所得的所有人。但由于没有将赵某某的该笔犯罪所得追缴入国库,赵某某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国家的财产本应增加而没有增加。赵某对国有资产的消极占有已经够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赵某某应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国家。国家利益应当予以维护。面对国家利益受到损失,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能否运用民事检察职能予以救济?特别是在相关的民事法律没有将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职能应否在维护国家利益工作中发挥作用?民事检察职能为维护国家利益又应当如何发挥作用?就此问题,笔者拟作一些粗浅探讨,与同行共商。

  一、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利益的可行性、必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至今,人民检察院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的职权,因此检察机关只能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与民事纠纷。显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今天,人民检察院仅有抗诉权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当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应当毫不犹豫地担当起维护国家利益的重任,以国家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去。

  1、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利益是我国民事立法与世界诉讼立法接轨的需要。

  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代表的面目出现。法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的国家,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典》第423条规定:“在事实妨害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法国诉讼理论认为,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凡是涉及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就可以参与其中,充分发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德国、日本、意大利也都规定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享有起诉权。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美国在立法中规定各级检察长“在被指控的违法行为影响到整个国家利益,涉及到宪法要求关心的国家事务或涉及到国家有确保全体公民平等权利义务”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检察长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前苏联等东欧国家也有关于检察机关运用民事公诉权维护国家利益的规定。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主要是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在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也应与世界各国立法融合、协调,与世界接轨,尽早赋予检察机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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