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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利益探析(2)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2、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利益是我国国情的迫切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随着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各种经济关系、民事关系越来越复杂,各种民事纠纷将大量发生,侵害国家利益的现象也将会越来越多。在国有资产的转轨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产权关系混乱、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日趋严重,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在经济建设的大潮中,不少单位和个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以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为代价。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危害越来越大,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值得特别注意的是,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随着成员国家贸易壁垒的削减,市场准入制度的全面实施,外资将大量拥入中国市场,我国资金也会大量流向国外。在经济交流过程中,外方往往会利用中方经验不足,以不正当手段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由于我国保护国家利益的司法保障机制不健全,我国的国家利益将蒙受无法估量的损失。

  当上述的国家利益被某种民事行为所侵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时,由于这种民事侵权行为不是直接侵害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是国家利益,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国家民事权益的具体维护者。因此,为追究上述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有一个能代表国家利益的主体来承担此重任。目前,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就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的民事主体。其理由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的根本目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同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利益。且检察权是一种程序制约权,不具有实质处分的性质,处于一种超然地位,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检察机关有一批法学专业人才,能担当此重任。因此,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利益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二、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利益的基本思路

  在明确了民事检察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后,我们来探讨民事检察如何维护国家利益的问题。

  (一)坚持抗诉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职权,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唯一的法定方式。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抗诉程序因申诉人的申诉而启动。但是,当一份错误的民事判决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时,国家利益由于其自身的公共性,通常与个人没有直接关系,因而,往往无人对国家利益受损提出申诉。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己任,即使无人申诉,也应当启动抗诉程序,通过行使抗诉权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例如:今年3月,某法院对一件起诉清算组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判决清算组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该清算组没有申诉。检察机关发现该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且涉及到国家利益,遂主动行使抗诉权,启动抗诉程序。现该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

  (二)提出民事公诉

  所谓民事公诉,就是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民事行为的侵害时,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利益的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诉是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的通行做法。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国家利益受到民事行为的侵害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尽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公诉的职权,我国检察机关还是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作了积极有益的尝试。自1997年我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利益提起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后,全国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而提起民事公诉的案件不断涌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已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支持,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前述赵某受贿一案中,人民检察院对于赵某的消极占有行为,就可以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民事公诉,要求赵某返还国有资产,从而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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