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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二)行政习性

  建国以来,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一向采取一种简单的命令服从方式,这在客观上促成了行政首长和行政人员习惯于以政策、行政命令(或接受行政命令)进行行政管理而忽视了行政行为的依法性,从而在人治行政、随意行政的惯性和习惯行为模式的作用下,行政机关极易自发地实施习惯性的行政违法行为。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不是一时三刻就能彻底改变的,它总需一定的教育和培养阶段及适应过程,但我们并不能以此为由而否认习惯性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性。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是有意识的行为,行政习性只是实施某种行政行为时的习惯,但并非无意识的行为,它永远是有意识的,行为者应当意识到其习惯性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质及其产生的后果。行政习性导致的习惯性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这种意识不仅有行政人员的个人意识,也含有行政机关的组织整体意识。习惯性行政违法行为,不是行为者不知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的要求,而是其主观上不注意和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影响而导致的。因此,产生行政违法的行政习性原因实则也属行为者的主观原因之一。

  (三)行政法律意识变异的主观心理原因

  法律意识,人们一般理解为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识与法律思想。主体的无法律意识或法律意识变异,是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根源和基本原因之一。行政行为的作出有赖于行政行为主体对法律的认知和态度等主观心理因素,1这些主观心理因素,都可能会引起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果在认知上出现偏差,则相应地也会使行政行为违法或不正确;态度反映着行为主体的行为倾向,态度一经形成则对行政行为具有潜在的动力性,如果行政行为的主体基于不正当的考虑或对严格执法持消极、规避甚至反对的态度,就会妨碍合法行政行为的实施,给依法行政带来一种心理障碍。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其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没有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对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行政行为的主体就不可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也就必然要导致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行为主体的行政法律思想将制约着行政法治程度。行政行为主体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对行政法律规范系统的认识,如果在法律思想上有偏差,必然引发行政违法行为。我们以为在这方面,突出的原因是缺乏一种内在控制的自律思想和外在控制的他律思想。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控制手段,但此观念并未深入人心,特别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来说往往并无此认识,以致在行政行为主体身上存在不服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约束的倾向,存在不注重依法律条文和法律价值实施和评价行政行为的做法。

  (四)功利的诱惑

  任何主体总有各层次需要和利益,行为正是由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决定的。行为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方面出现的偏差,是违法行为的起因。正是人的贪欲和私利及小集团利益的驱动,引发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追求效益的目标,也从反面刺激了人们的物欲、权力欲、金钱欲,行政权力的执掌者则利用国家权力与金钱联姻,非法行使行政权从而表现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权钱交易等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是目前执法中极为突出的现象,其实这些现象不仅仅在人事行政中存在,在行政机关中也较为广泛地存在着。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应高于一切。作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应有自己的小集团利益,行使行政权时不应把行政人员的个人私利渗入其中,但金钱、财富的诱惑和行政机关自身利益的狭隘圈子,膨胀了一些行政机关的利益观念,从而在利益驱使下,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则弃之不管或相互推诿,为求私利滥用行政权力,严重干扰了行政机关公正、合法地行使行政权,这样人民政府就会发生异化,行政行为则更多地表现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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