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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4)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五)人情网和关系网及“长官意志”的干扰

  人情和关系对依法行政行为构成一种无形且巨大的威胁和破坏力量。从法治要求而言,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必须服从和正确适用法律,而不得考虑任何法外因素。一旦有人情和关系渗入行政行为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会被破坏,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就会滥用职权或不公正行使行政职权。中国是一个人情味浓厚的国家,在这样一个文化构造的国家里,人情因素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行政人员在实际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人情因素的制约,面临着来自家庭、朋友、亲戚、同学等的压力。不仅如此,行政人员还需面对错综复杂的关系网,既有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中的人员的外部关系网,也有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相互编织的关系网。行政机关中的个人关系户,彼此之间通过关系网相互利用和保护,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削弱法律的实施效果。另外,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实施法律过程中,还会受到来自党政领导的不正当干预,从而妨碍依法行政而构成行政违法的原因之一。

  三、行政违法的预防与矫治

  导致行政违法的原因及条件是多方面的。因此,要预防、减少和有效制止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对症下药而从多方面着手,采取一系列措施将不利条件转化为有利条件,消除和控制行政违法的诱因,形成多层次、全方位预防和矫治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行政违法呢?我们以为在总体和根本上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法律教育、培训与培养敬法守法精神相结合

  随着行政法治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法律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严。与之相适应,必须要求行政人员除具有丰富的文化修养、道德修养和知识水平外,还特别要求行政人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纯熟运用法律的技能。而法律知识的获取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大多是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培训方法等进行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有利于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和理解程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是否合法问题。行政人员一旦拥有了丰富的行政管理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就具备了正确、依法行使行政权的前提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强调和重视对行政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当然,教育和培训的方法应是灵活多样的而不是死板的教条式教育,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习和接受法律知识与个人利益相结合等。

  法律教育是为了促使和保证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依法行政,但是,如果没有敬法守法的精神,无论所受法律教育程度有多高,对法律有多么透彻的理解和把握,都并不能防止行政违法之发生。“如果不尊重法律,法律知识本身是不能制止违法行为的。”1因此,法律教育不能简单地仅就教育了事,不能仅限于传授法律知识,而必须实行法律教育、培训与培养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敬法守法精神相结合;否则,一切法律教育都将是徒劳的,甚至会有副作用。如果法律教育“培养”的是行政人员的“逃法”精神(如何尽可能规避法律),则这种法律教育并没达到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自觉依法行政之目的,无疑是法律教育的异化。因此,法律教育和培训必须与培养敬法守法精神相结合,通过教育,培养行政人员正确的法制观念和对法律的态度以及自觉守法的习惯。首先,通过教育,使行政人员养成一种依法行政的“法律感觉”,有人亦称之为“前守法境界”。2在这方面可通过长期的法律知识和观念灌输,潜移默化使之形成一种自然而然的条件反射式的感觉,即一旦碰到某种特定事件自然会相应地做出某种依法的决定。事实上,法律感觉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它可以形成一种依法行政的习性。对于从事行政行为的行政人员来说必须是拥有高水平的、统一的、敏锐的法律感觉的人。1当然仅凭法律感觉来实施行政行为是不够的。其次,必须培养行政人员的自觉守法精神,使之养成一种自觉、自愿地服从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正确观念。再次,必须培养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敬法精神。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尊重法律、视法律为至上的权威。对法律的情感与尊从,是法律得以存续和实现其效力的保证;否则,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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